简析信托财产所有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0 00:25浏览量:2794
一、揭开英美法“两层一切权”的面纱
(一)“两层一切权”溯源
从信任准则发生的前史看,英国前史上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平起平坐,是“两层一切权”得以发生的根本原因。信任之前身为英国13世纪所盛行的用益权(Use)。开始,人们创造这一准则的意图在于躲避其时的封建法令对产业搬运的种种不合理约束 [1](第2页)。这种用益权依据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约好而发生,而在其时的英国,约好的责任并不遭到法令的强制,所以受托人是否实行与委托人的约好将产业利益交给获益人,由他自己决议,获益人的利益无从确保。所以,人们不得已求助于衡平法院,大法官便以“委托人言而无信是不道德的,获益人得不到相关产业利益是不公正的”为由,赋予了获益权以衡平法上的效能。其结果是,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一切权(legal title),获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一切权(equitable title)。
由于用益权常常被用作为躲避法令的手法,危害统治阶级的利益,故英国议会在国王亨利八世的要求下,于1535年公布了《用益权法》(Statute of use),企图经过规则“普通法上的一切权和衡平法上的一切权都归获益人一切”而阻挠人们滥用用益权。上有方针,下有对策,人们又在实践中创造了“双层用益”(use upon a use),即A作为委托人将土地转让给B,约好B为C的用益,而C又是为另一人D的用益而占有土地。在这种双层用益中,只要C的用益权会遭到《用益权法》的约束,再次到达躲避法令的意图。仅仅这样一来,D的用益权也失去了法令的维护,所以,在Sambachv.Dalston一案中,衡平法院再次介入,供认了第二层用益顶用益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与第一层用益作差异,衡平法院将第二层用益称之为“trust”,继而将一切不受用益法维护的用益都统称为“trust”。
从两层一切权发生的这一前史进程能够看出,由于躲避法令的需求,委托人把自己的产业“转让”给了受托人,由其对外享有该产业的一切权。这一“转让”由于在形式上契合普通法的要求,所以普通法供认了受托人的“法令上的一切权”。可是,一些唯利是图的受托人却把为获益人持有及办理产业的意图抛诸脑后,受“托”而不守“信”,由于他们知道,“为获益人持有及办理产业”是他与委托人之间的约好,依据普通法,合同不能强制执行,不管委托人仍是获益人都拿他百般无法。所以,以“正义、良知和公正”标榜的衡平法出头干与。不过,这时信任产业的一切权早已由普通法供认归属受托人一切,“衡平法当然不能违反议会的制定法,一起,但凡普通法供认的权益,衡平法也予以供认” [2](第9页)。无法之下,衡平法只要在供认受托人“普通法上一切权”的前提下对获益人供给救助,赋予了获益人“衡平法上一切权”,要求受托人实行受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