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跟着多项惠民工程的深化推动,很多回迁安顿房、
商品房交付使用,人民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胶葛案件大幅上升。物业胶葛案件终究有哪些常见的法令误区?业主怎么理性运用法令武器保护本身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应当怎么实行本身职责?
常见问题:
1、我没签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对我有效能?业主入住小区后,常会以为
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自己并无约束力。事实上,该合同假如满意《合同法》中合同建立收效的法令要件,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对业主发作法令效能,根据合同约好,业主享有权力并承当相应职责。
2、房子没住或有质量问题,我是否能够不交物业费?物业胶葛中,业主多以房子空置、房子质量存在问题或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费。须知,
空置房子是业主抛弃了个人的权力,并非是革除交费职责的理由。房子质量或物业服务是否到位等问题,可通过相应途径(如洽谈、投诉、诉讼等方法)加以解决,而不应以拒交物业费的方法对立物业公司。
3、物业对小区内的人身、财产丢失或房子毁损,是否承当职责?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的类型和规模是有明确规定的,业主不能想当然地以为小区内发作的财产丢失、房子部分的毁损和人身安全事故等问题,都应由物业公司承当
补偿职责,而是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具体内容视实际情况确认。
事例:物业公司并非对房子的任何毁损都负有修理职责
宋某系某小区顶层房子业主。2012年12月,宋某房子房顶呈现损坏漏水、客厅电热膜无法取暖的问题,恳求物业公司进行补葺。物业公司以为宋某的客厅不归于小区公共部分,电热膜危害也非房子漏水导致,没有对其电热膜修理的职责。故宋某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恳求法院判定物业公司实行修理职责。法院经审理以为,该房子漏水部位系房子共用部分,归于物业公司的修理规模。电热膜系业主个人专有部分,其损坏应由业主自己承当。法院终究判定某物业公司对顶棚损坏部位进行补葺,恢复原状。
法官说法:在房子质量保修期内,房子
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开发建设单位对其承当修理职责。而保修期外的房子毁损,物业公司仅负有及时对共有部分进行修理的职责,或补偿因房子共有部分修理办理不善形成的业主丢失;对业主专有部分则无修理职责,应由业主自行修理。本案中房子顶棚归于共有部分规模,法院终究判定,物业公司对宋某一切的房子客厅顶棚损坏部位进行补葺,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