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4 12:58浏览量:106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施行国务院拟定的《工伤保险法令[1]》(以下简称《法令》),结合本市实际状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总称用人单位)和与之构成劳作联系的劳作者(以下总称员工),应当恪守《法令》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全市的工伤保险作业。
区、县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作业。
市和区、县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建立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简称经办组织)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第四条 财务、审计部分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出入、办理状况进行监督。
卫生行政、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帮忙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做好工伤保险作业。
第五条 大街、乡(镇)社会保证业务所担任施行社会化办理的工伤人员和享用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社会化办理服务作业。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施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悉数归入社会保证基金财务专户,施行出入两条线办理。
第七条 本市依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开销、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损害程度等状况,依照以支定收、出入平衡的准则确认工伤保险职业基准费率和起浮层次(见附表),向社会发布后施行。
工伤保险职业基准费率和起浮层次需求调整时,由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市财务、卫生行政和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提出调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参与工伤保险的,经办组织依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许《营业执照》挂号的经营范围,依照不同职业类别的职业基准费率,确认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本办法施行前参与工伤保险的,经办组织依据用人单位现已确认的缴费费率,确认费率起浮层次。
第九条 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市财务、卫生行政和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依据工伤保险费开销、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损害程度等状况,拟定全市费率起浮计划。经办组织依照费率起浮计划,确认各用人单位费率起浮层次。
第十条 下列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一) 工伤医疗费;
(二)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补贴;
(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 日子护理费;
(五) 丧葬补助金;
(六)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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