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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清算】外商出资企业的清算问题
笔者处理外商出资企业批阅的时刻并不长,实务经历也不是许多,总结曾经的批阅经历,觉得有以下几个新问题处理上还不标准。
一、外商出资企业的清算
在本年1月15日曾经,外商出资企业的清算都是依据原外经贸部拟定的《外商出资
企业清算方法》。1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第516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该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收效,废止的文件中就有《外商出资企业清算方法》。
该文件废止后,外商出资企业的清算该怎样进行呢?外资企业的批阅机关与挂号机关之间该怎样联接呢?我以为已然该清算方法现已废止,就应该按《公司法》和三资企业法来,而新的公司法已将三资企业归入其间。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外商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出资的法令还有规则的,适用其规则”。可见是以适用公司法为准则,适用三资企业法为破例。依据以上准则,笔者简略谈谈自己对外商出资企业清算的法令适用问题。
1、外资企业清算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条,外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的法令在我国境内建立的悉数本钱由外国出资者出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我国的分支机构。该法关于清算的问题只要第21条:外资企业停止,应及时进行布告,并依照法定程序
进行清算,因为该法并没有特别规则。
所以笔者以为关于外资企业的清算应适用新的公司法,清算不需求批阅机关的同意,也没有向批阅机关陈述的责任。
2、中外合资企业的清算问题
因为中外合资企业法对清算有一章专门规则,故中外合资企业的清算在操作上应按公司法进行,仅仅清算陈述需求陈述批阅机关。
3、中外合作企业的清算问题
适用公司法。
写到后边的时分几乎写不下去了,这样剖析下去觉得几乎便是“剪不断、理还乱”,依照标准这样层层剖析下去,不知要写到什么时分还不知道详细怎样适用,感觉我国的法令在立法技能上需求改善的当地太多,无怪乎咱们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的时分许多时分会绕法而行,当咱们在责怪行政人员不依法行政的时分,咱们也该静下心来想想立法技能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