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1 23:16浏览量:2638

1993年12月16日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过1994年4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同意)
公布日期:19940402 施行日期:19940402 公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有财物产权挂号
第三章国有财物的处置
第四章国有财物的收益
第五章国有财物的评价
第六章股份制企业我国有财物的处理
第七章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我国有财物的处理
第八章法令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国有财物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国有财物丢失,确保国有财物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本法令所称国有财物是指国家根据法令获得的,或由国家资金投入、财物收益、承受奉送而获得的固定财物、流动财物、无形财物和其他形状的财物。
第三条国家是国有财物的所有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安排对国有财物依法享有占有、运用权。
第四条南宁市国有财物实施国家所有,分级处理,南宁市国有财物行政处理部门是专司国有财物处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南宁市处理的国有财物适用于本法令,但对土地、水、矿藏等自然资源的处理在外。
第二章国有财物产权挂号
第六条国有财物产权挂号是指国有财物行政处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国有财物进行挂号,依法承认国家对国有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安排占有、运用国有财物的法令行为。
第七条但凡占有、运用国有财物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安排应当向同级国有财物行政处理部门申报和处理产权挂号手续。经审查契合条件的,发给《国有财物授权占用证书》。没有建立国有财物行政处理部门的县(区),由市国有财物行政处理部门或许其托付的安排处理产权挂号手续。
第八条国有财物产权挂号是企业工商年检的必备手续,应每周年进行一次年检,以承认国有财物的资本金。
第九条处理国有财物产权挂号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主管部门的批文(包含企业法人代表的任职批文);
(二)经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安排规章副本;
(三)占有国有财物的合同或协议书以及划拨财物的银行转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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