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房产是否应作为遗产承继
作者: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凌城法庭·徐英杰
案情:
张成与潘英配偶生前具有房产9间,1999年1月17日,配偶二人将其房产赠与给其长孙张军6间、次孙张利3间,并办理了公证。2002年10月15 日、2003年6月14日,张成与潘英配偶相继去逝,其赠与的房产便由张军和张利二人办理运用。现该处房产处城市规划的拆迁规模,张军、张利二人便欲与拆迁人签定
拆迁补偿协议,但是,却遭到了其叔叔(系张成、潘英配偶之子)张其、张华二人的阻挠。张其和张华以为其作为儿子,对爸爸妈妈尽到了生养死葬的责任,该房产应归其承继,爸爸妈妈不该将其产业送给张军、张利。
为此,张军、张利二人将其叔叔张其、张华诉至法院,恳求承认该争议的房产归其一切。
分析:
对本案原、被告争议的房产应归谁一切,存在不同的知道。
一种观念以为应归被告张其、张华承继,按份一切。由于被告作为该房产的原一切权人之子,其对其爸爸妈妈已尽到了生养死葬的责任,在未有争得被告赞同的情况下,其爸爸妈妈无权将其房产悉数无偿地赠送给别人。已赠送的行为是无效的,该房产应依法由被告承继。
一种观念以为应归原告一切。由于原告与其祖爸爸妈妈即被告的爸爸妈妈签定的赠与协议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也未有损害别人的合法权益,该协议有用,故,该房产应依赠与协议归二原告按份一切。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念,即本案争议的房产应归二原告一切。本案属对产业一切权的确定问题,牵涉到对赠与协议效能的断定问题。产业一切权是指一切人依法对自已的产业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张成、潘英生前将自已一切的共同产业依法赠与给二原告张军、张利,两边签定了赠与协议,且依法办理了公证,该赠与行为合法有用。二原告对所受赠与的产业享有一切权。
故本案争议的房产应依据赠与协议归二原告按分一切。该部分产业已不是赠与人的遗产,不该作为遗产进行承继,故二被告以为该房产系爸爸妈妈遗产应由其承继的理由不能成立。现该房子面对拆迁,依据有关规定,二原告享有取得拆迁
补偿的权力,二被告不该阻碍其对权力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