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1 07:07浏览量:1887

一、开展强制医疗职责保险的实际需求与含义
医疗职责保险关于涣散医院或医师的补偿危险,防备和削减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利益等都具有重要的效果。但该险种自2000年全面推出以来并没有遭到医院的喜爱,相反医院遍及对其反响冷淡,投保的积极性不高,然后使医疗职责保险面对开展乏力的窘境。究其原因,医疗职责保险所存在的本身缺乏是限制其开展的重要因素。在当时医疗职责保险的开展中存在医疗机构投保的积极性不高,逆向挑选严峻等问题。例如北京市具有各级各类医院(含中心直属和部队医院)合计551家。2003年投保医疗职责险的医院缺乏20家,其间部分医疗机构具有很高的赔付率。即便在我国保险市场最发达地区之一的深圳,在1999年—2003年的四年间,医疗职责保险累计保费收入仅200多万元,投保医疗机构份额缺乏5%,这与深圳保险市场挨近20%的年保费增长率是极不和谐的。
医疗职责保险开展滞后不只使社会化的危险分管机制难以在医疗行业界遍及树立,也使得患者的危害得不到充沛补偿,然后不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利益。而当时医疗职责保险的运转所存在的问题证明:彻底采纳自愿投保的方法难以习惯方式开展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应树立一种新的医疗危害补偿给付机制和保险制度,即强制医疗职责保险制度,是指国家经过立法树立一种保险制度,树立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强制投保职责,以涣散医疗危害补偿的危险,并使受害人的丢失及时得以补偿。强制投保医疗职责保险契合医疗职责保险的开展趋势,并具有很强的实际含义。
(一)强制投保医疗职责保险是发挥医疗职责保险保护和保证患者利益的需求
虽然医疗职责保险在保护和完成患者利益方面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但医疗职责保险却面对极为为难的地步。一方面,医疗机构补偿才能缺乏已严峻影响到受害人危害补偿请求权的完成,这就需求经过必定的保险制度予以处理。现实标明,现阶段我国绝大多数医院的规划偏小,经济效益不高,自我堆集缺乏,有的乃至长时间处于亏本状况。在发作医疗事故后这部分医院或许因为无力承当补偿职责,而使受害人得不到充沛的救助。经过职责保险制度来完成医疗危害的补偿已成为社会的一致。另一方面,虽然医疗职责保险已推广多年,但在自愿投保的情况下,医疗机构遍及存在机会主义挑选而回绝投保,然后导致医疗职责保险无法在医疗行业界遍及树立,患者在发作医疗危害后仍面对索赔困难、危害难以得到补偿的窘境。
根据医疗危害补偿危险的遍及存在和患者危害补偿无法实现的现状,有必要经过立法树立医疗机构投保的法定职责,树立强制医疗职责保险制度,以充沛发挥医疗职责保险在保证患者合法权益、防备医疗纠纷方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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