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与翟某系
夫妻关系,二人共生有两名子女,路某A、路某B。其间路某A之女为尹某。坐落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系路某与翟某的夫妻一起产业,登记在路某名下。路某于2008年10月15日逝世,翟某于2012年4月7日逝世。
路某与翟某生前一起于2008年5月22日立《遗言》一份,内容为:“我叫路某,老伴翟某,我俩通过深思熟虑,一致同意百年之后,将座落在北京市通州区X小区X号楼X号路某名下的两居室住宅,无偿赠与外孙女尹某。特立遗言。立遗言人:姥爷路某姥姥翟某。见证人:柯某胡某”。
经法院审理查明,以上遗言建立时有路某、翟某、柯某、胡某四人在场,遗言由路某执笔书写,书写结束后路某、翟某及见证人胡某、柯某均在遗言上亲笔签名。
争议焦点
尹某申述路某A和路某B要求按遗言承继遗产,路某A(即尹某母亲)表明同意,路某B(尹某舅舅)不认可遗言效能,要求按法定承继处理。路某B提出遗言签名非路某与翟某亲笔所签,但不要求进行笔迹判定。(杨律师提示:在法庭上不认可签字或印章的实在性,却又不请求判定,实际上等于认可实在性。由于,假如有贰言,有必要提出判定请求。)
由于路某B不请求笔迹判定,其所不认可遗言实在性的主张必定不能被法院所认可。那么本案的争议焦点,实际上便是路某和翟某一起所立的这份遗言是否有用。
共立遗言的效能问题在我国《承继法》并无明确规则,严厉从方法上看并不完全契合现在承继法规则的相关遗言中的方法条件,以往司法实践中也对一起遗言的效能也有不同的判定成果。
法院判定成果
根据查明的现实,争议房子系被承继人路某与翟某的夫妻一起产业,二人生前所立遗言由立遗言人之一的路某在另一位立遗言人翟某及两名见证人柯×、胡×见证下亲笔书写,并在遗言落款处由路某、翟某和两位见证人亲笔签名,该遗言应确定合法有用。故尹某根据遗言要求承继争议房子的诉求应予以支撑。
(事例材料来源于:(2014)通民初字第6338号民事判定书,审判员:齐松)
杨文战律师观念:一起遗言效能是否应得到支撑?
一、什么是一起遗言?
所谓一起遗言(合立遗言)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立遗言人一起出具一份遗言,表达一起或各自对遗产的处置定见。
一起遗言多构成于夫妻之间,依传统承继习气,爸爸妈妈一方过世时,一般子女不会急于马上切割逝世一方遗产,很或许会比及爸爸妈妈两边均逝世后才进行遗产切割。根据这种习气和认知,爸爸妈妈也或许会一起建立遗言。
二、一起遗言的法令根据是什么、是否有用?
我国《承继法》没有一起遗言的相关法令规则。《承继法》规则了五种遗言方法: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关于各种遗言的方法要求等相关法令知识,可阅览本文后附的相关链接详细了解。
可是在司法部出台的《承继公证细则》规则了建立一起遗言的程序内容,也便是说供认一起遗言的效能。可是该规则仅为效能等级仅为“部门规章”并不具有对立《承继法》的效能,并且公证场所帮忙建立的一起遗言,实际上性质归于公证遗言。因而,法令上并不能由于存在该细则而确保法院认可未经公证的一起遗言有用。
因而,从法令上看建立一起遗言,的确或许面对法令上无效的危险!
三、本案一起遗言为什么确定为有用?
本案遗言处置的房产是立嘱人路某与翟某的夫妻一起产业,从立遗言的视点讲,二人均具有一半的处置权,这一点并争议。
本案遗言是由路某书写,且有路某签字。对路某而言,契合《承继法》自书遗言的方法规则。假如考虑到路某个人的处置权限,其所书写的遗言中的房产,路某实际上只能处置一半。
也便是说,按上述条件,至少应确定路某处置其一半房产比例的遗言内容应为有用。
咱们再来看另一半比例,即翟某有权处置的那一半比例。翟某在非自己书写的遗言上签字,又未公证,法令上只能按照代书遗言的条件来考虑其效能。
按《承继法》规则“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严厉按该条款的规则,本案对翟某来讲,是不契合代书遗言的条件的,由于遗言的书写人是路某,而路某是与遗言有利害关系的人,并不契合《承继法》见证人的条件。
本案,法院终究确定遗言悉数有用,应该是考虑到本案还有两名契合条件的见证人,且经见证人出庭核实立遗言的进程,可以确定该遗言内容契合翟某自己实在意思表明,并考虑到案子特殊性,故作出遗言悉数有用的判定。
四、夫妻想立遗言,应该怎样办?
杨律师需求着重的是,本案一起遗言被确定为有用,并不能阐明一切的一起遗言都会被确定为效,曾经也不乏一起遗言被确定无效的景象。
假如触及夫妻两边想一起以遗言的方法处置自己的产业,杨律师的主张是不要立一起遗言,不管是用什么遗言方法,仍是别离立遗言处置自己的比例为好,假如为了确保在世一方的利益,怎样设定自己的遗言内容是可以详细考虑的。别离建立遗言可以防止遗言发作效能危险。
就比方本案来讲,法院确定一起遗言悉数有用,许多人感觉是合理的、可以承受的。可是,假如法官严厉按法令条文内容检查,确定因代书有与遗言有利害关系而导致代书遗言无效,单纯从法令上看,也是有根据的,这样的成果也不是不或许发作。所以,在法令没有作出一致、明确规则前,安全起见,仍是应该严厉按现行法令规则建立遗言。
并且,法令上规则建立一起遗言也不是简略地添加一条法令规则就能处理的,一起要处理许多问题问题才可以。比方夫妻一起建立一份遗言,一起处置了产业。其间一方先逝世,而另一方还或许会在世许多年,这时在世一方或许会由于各种原因想改动本来一起建立的遗言内容。这时就会触及到,在世一方的改动不契合原一起遗言的逝世一方的乐意的状况,怎么确定和处理,问题一下就杂乱了,修法或作司法解释,也不是一件简略的事儿。
附:相关法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
第五条 承继开端后,按照法定承继处理;有遗言的,按照遗言承继或许遗赠处理;有遗赠
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按照本法规则立遗言处置个人产业,并可以指定遗言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言将个人产业指定由法定承继人的一人或许数人承继。
公民可以立遗言将个人产业赠给国家、团体或许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
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
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以录音方法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言人在危殆状况下,可以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状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法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