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弃婴的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11 22:07浏览量:2268

收养非社会福利组织抚育的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儿童,要满意以下条件:
(一)收养人具有四个条件:1、无子女;2、有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才能;3、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无爱人的男性收养女人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纪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儿童。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许社会福利组织抚育的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能够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约束。
收养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挂号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资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许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自己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才能等状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组织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常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分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其间收养非社会福利组织抚育的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资料:(一)收养人常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分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能够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成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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