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解说: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权力责任第二十七条 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间,不得优待或轻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适用本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则。【解说】本条是对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权力责任的规则。
继子女通常是指夫或妻一方与前爱人所生的子女;继爸爸妈妈是指子女母亲或许父亲再婚的爱人。继爸爸妈妈和继子女的联系是由于生爸爸妈妈一方逝世,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后构成的。在通常状况下,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之间的联系归于姻亲规模,假如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构成抚育联系,或许继爸爸妈妈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他们才构成法令拟制直系血亲联系。在实际中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的联系首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朴实的直系姻亲联系。指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现已独立日子,或许继子女虽未成年可是由其生爸爸妈妈抚育,继爸爸妈妈没有尽抚育的责任,继子女也没有对继爸爸妈妈尽到奉养的责任。二是构成收养联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赞同,正式办理了
收养手续,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跟着收养联系的树立,该子女与其一同的生父或生母之间的联系仍为直系血亲,而与不在一同一同日子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随之消除。三是构成两层的权力和责任联系。即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没有成年,他们随生爸爸妈妈一方与继父或许继母一同日子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当了部分或许悉数抚育责任;或许成年继子女实际上对继爸爸妈妈长时刻承当了奉养责任,构成了奉养联系。这些继子女和继爸爸妈妈实际上构成了收养和继养两层的权力和责任联系。关于继子女的问题,国外大多数国家都鼓舞继爸爸妈妈收养继子女,并经过这种转化来调整继子女和继爸爸妈妈的法令联系。我国法令对继子女权力一向给予了满足的注重。1950年,我国婚姻法第十六条曾规则,夫关于妻所抚育的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其夫所抚育的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优待和轻视。该条尽管没有运用“继子女”的概念,但在立法中榜首次确认继子女的法令地位。1980年的婚姻法明确规则了继爸爸妈妈继子女的权力和责任,并且规则继爸爸妈妈和继子女之间不得优待和轻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力责任,适用法令中爸爸妈妈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则。多年的实践证明,我国法令中有关继爸爸妈妈继子女的规则是卓有成效的,所以,这次修正婚姻法时没有对1980年婚姻法中有关继爸爸妈妈和继子女的规则作出改动。我国婚姻法有关继爸爸妈妈继子女的规则,首要有以下几层意义:一、继爸爸妈妈和继子女之间不能彼此优待和轻视由于我国长时刻处于封建社会,所以,继子女的社会地位一向很低下,他们遭到家庭和社会的优待和轻视的状况举目皆是。尽管新中国树立以来,对继子女权力的维护有了充沛的法令依据,但封建残余思维仍影响着一些人的脑筋。有的继爸爸妈妈不只在日子上不给继子女供给应有的确保,并且还以种种理由掠夺了继子女受教育的权力;有的继爸爸妈妈对继子女采纳打骂、体罚等手法从各方面来糟蹋和糟蹋继子女。而反过来,继子女长大后或许一些成年的继子女,出于报复等心思又对继爸爸妈妈进行打骂和优待,使一些继爸爸妈妈晚年的日子极为不幸,得不到继子女的奉养。因而,现在一方面仍应当加大对继子女的维护力度,使他们不能由于爸爸妈妈
婚姻状况的改动而遭到不公正的待遇,另一方面也应当注重对继爸爸妈妈权力的维护,确保他们能老有所养。继爸爸妈妈和继子女之间不能彼此优待和轻视的条款,不只适用于因生爸爸妈妈与继爸爸妈妈成婚而构成的单纯的姻亲联系,并且也包含已构成抚育联系的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二、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力和责任,适用婚姻法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则本款首要是指继爸爸妈妈与承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间实际上构成了抚育联系,即发生类似于拟制血亲联系的状况。但这种拟制血亲联系又和继爸爸妈妈收养继子女有所不同,它不以免除继子女与其生爸爸妈妈间的权力和责任联系为条件。依据本条的规则,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适用婚姻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则,首要包含以下几层意义:(一)继爸爸妈妈对继子女有抚育和教育的责任。继爸爸妈妈不只要确保继子女的日子所需,并且要确保继子女能承受正常的教育。关于不实行抚育责任的继爸爸妈妈,未成年的继子女或不能独立日子的继子女,有要求给付抚育费的权力。(二)继子女对继爸爸妈妈有奉养和搀扶的责任。在通常状况下,受继爸爸妈妈抚育成人并独立日子的继子女,应当承当奉养继爸爸妈妈的责任。继子女不实行奉养责任时,无劳动能力的或日子困难的继爸爸妈妈,有要求继子女付出奉养费的权力。(三)继爸爸妈妈和继子女之间有彼此承继产业的权力。我国承继法第十条规则,遗产依照下列次序承继:榜首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本法所说的子女,包含有
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育联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爸爸妈妈,包含生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和有抚育联系的继爸爸妈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在1985年《关于贯彻执行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中规则,继子女承继继爸爸妈妈遗产的,不影响其承继生爸爸妈妈的遗产。继爸爸妈妈承继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承继生子女的遗产。一同该定见还对已构成抚育联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或养子女作出了能够代位承继的规则。(四)继爸爸妈妈有教育维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力和责任。在未成年继子女对国家、团体或许别人构成危害时,继爸爸妈妈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已构成抚育联系的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之间联系能否免除?婚姻法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依照以下准则来处理的:首要,在生爸爸妈妈与继爸爸妈妈的
婚姻存续期间,关于没有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爸爸妈妈的联系,准则上不能免除。其次,假如继子女现已成年,并与继爸爸妈妈的联系恶化,经当事人恳求,人民法院能够免除他们之间的权力和责任联系,可是关于已损失劳动能力、日子困难的继爸爸妈妈,继子女仍有责任承当其日子费用。某法院曾处理过一同要求免除继母子权力责任联系的案子。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之父1978年成婚,其时被告仅5岁,即随其父与原告一同日子,但被告成婚后常常谩骂、殴伤原告,致使两边联系恶化。原告在与被告之父婚姻联系存在的状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述要求免除与被告的继子女联系,并要求被告偿付为其付出的日子费和教育费。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以为,依据原被告两边已构成抚育实际,他们之间既存在姻亲联系,也存在抚育联系,被告和原告之间已构成的权力和责任联系不能天然停止,因而,原告诉请法院实质上是免除与被告已构成的权力和责任联系,而非纯姻亲联系。此案后经人民法院调停,原、被告持续保持继母子之间的权力和责任联系。此外,生爸爸妈妈与继爸爸妈妈离婚的,能够免除已构成的抚育联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中规则,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继父与继母不赞同持续抚育的,仍应由生爸爸妈妈抚育。 在婚姻法修正过程中,有的专家提出,实际中继爸爸妈妈对继子女抚育的状况十分复杂,有的状况并非出于继爸爸妈妈和子女的志愿。而我国婚姻法仅以继爸爸妈妈继子女构成抚育联系的实际为依据,以为继爸爸妈妈和继子女之间存在抚育的实际就确定树立起了亲子联系,忽视了当事人的志愿。其次,继爸爸妈妈和继子女是否构成了抚育联系没有一个一致的规范,简单发生纠纷。所以,有的专家提出,只要继爸爸妈妈将继子女收为养子女,树立正式的收养联系,消除与亲生爸爸妈妈之间的权力和责任的,他们之间才依照婚生子女对待,没有构成收养联系的,不能由于继爸爸妈妈对继子女进行了抚育就适用爸爸妈妈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联系。可是后来考虑到树立收养联系有必要得到继爸爸妈妈和生爸爸妈妈以及十岁以上儿童的赞同,而实际中这三方当事人很难协商一致树立起收养联系。一同,我国法令对继子女的规则现已连续了好久,我们对这种规则现已习惯,实际中也是按此规则来确定继爸爸妈妈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力和责任的,所以不宜改动。此外,还有一种定见以为,收养联系树立五年以上的,才适用爸爸妈妈子女联系。后来考虑到实际中收养的状况比较复杂,有的收养联系的树立虽未到五年,但这几年是对继子女的生长和承受教育是非常重要的时期,所以,不宜以时刻的长短做一刀切的规则。因而,这次修正婚姻法保持了现在继爸爸妈妈和继子女的准则,对以上问题没有作出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