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 购房 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01 16:55浏览量:2404
答:依据《关于出售商品房须挂号存案的告诉》,凡商品房出售,开发运营企业应与承购人签定天津市一致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且出售人应自该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天津市房地产管理部分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挂号存案手续。但凡国内个人和集体、企事业单位购买商品房所签定的买卖合同应到购房的房子地点区(县)房管局处理挂号存案手续。但凡涉外个人、集体和企事业单位(含港、澳、台),购买商品房所签定的买卖合同应该到天津市房地产产权商场管理处处理合同挂号存案手续。处理挂号存案手续时,开发企业应提交《商品房出售许可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式五份),其间合同内容填写清楚,各种印鉴明晰,如有弥补合同,应装订在一致合同的反面,并加盖骑缝章,在合同最终应付上购房人所购房子的平面图,并加盖骑缝章。依据市财政局规则,购房者应在处理挂号存案手续时,交纳房子买卖契税,并由契税代缴部分为其开具交税完税证。不处理买卖合同存案手续,两边签定的合同不能处理买卖、产权挂号、典当挂号等各项手续,凡房地产开发运营企业未按本告诉处理挂号存案手续的,由房地产管理部分责令其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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