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债式转让股权应怎样确定转让所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6 10:56浏览量:1599

概念
承债式转让股权,指个人转让公司股权时,收买方要求转让方承当转让基准日之前公司隐含的负债,以躲避原股东躲藏债款继而由新股东直接承当公司财物减值危险的一种买卖行为。一般买卖两边在签定股权转让买卖合一起,会依据方针公司(指被转让公司)净财物评价状况暂定一个买卖价,如发现过后呈现了新的不知道负债,阐明方针公司净财物下降,股权价格随之下调。因而,收买方会将这部分新呈现的负债直接抵减股权买卖价款,也即意味着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削减。
事例
某个人股东甲方2012年出资100万元建立方针公司A公司,到2014年末,方针公司财物为1000万元,负债为400万元,公司净财物为600万元。2015年头,乙方拟收买A公司,甲、乙两边采纳本钱法(即净财物)计价收买A公司股权。两边约好,以2014年末的净财物作价,A公司已知的财物为1000万元,负债为400万元,甲方将持有A公司股权暂定以600万元转让给乙方。则甲方股权转让收入为600万元,扣除出资本钱后,其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为500万元。
乙方忧虑方针公司在2014年之前或许会有隐含的负债未反映,转让合同一起约好,如A公司将来呈现新的交代日之前的负债,包含本来应交未交的税费,要从头核算股权转让价款,新负债直接冲减600万元价款。
假设股权转让分期买卖过程中,税务机关提早介入查看,查看成果要求A公司补缴2014年末前各项税费100万元。一起,在处理交代手续时,又发现A公司有一笔合同日之前的50万元负债未登记在账。则A公司产生了两笔新的不知道负债150万元,公司2014年末实践的净财物由600万元减值为450万元(600-150)。依照甲、乙两边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好,该项负债应由甲方实践承当,股权转让价款应由本来的600万元减至450万元。
那么,这种承债式的股权转让应怎么核算个人所得税?买卖两边暂定的价款发生变化是否要改动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呢?
剖析
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则,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为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转让本钱及相关的合理税费后的金额。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十条规则,个人所得的方法,包含现金、什物、有价证券和其他方法的所得。所得为什物的,应当依照获得的凭据上所注明的价格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无凭据的什物或许凭据上所注明的价格显着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交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依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交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方法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交税所得额。明显,个人所得应按实践收入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就广东省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产业转让所得中的转让股权的确定问题的请示》批复如下:你省某温泉公司原整体股东,经过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悉数财物方法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好时刻曾经的债款债款由原股东担任,协议约好时刻今后的债款债款由新股东担任。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的规则,原股东获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产业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交税所得额的核算:(一)关于原股东获得转让收入后,依据持股份额先清收债款、偿还债款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交税所得额的核算公式为:应交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当的债款总额 原股东所回收的债款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份额。其间,原股东承当的债款不包含敷衍未付股东的赢利(下同)。(二)关于原股东获得转让收入后,依据持股份额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款债款进行分配的,应交税所得额的核算公式为:应交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获得股权转让收入 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款收入-原股东承当公司债款开销-原股东向公司出资本钱。
依据“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的规则,股东承当的债款作为其转让收入的抵减项目。因而,在上述甲方转让公司股权中,因被转让方针公司净财物下降而调减的收入,应为甲方股权实践转让收入的削减。因为方针公司呈现不知道的新负债150万元后,甲方股权转让实践收入变为450万元,扣减100万元本钱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为3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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