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调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9 01:11浏览量:2842

东 省 深 圳 市 龙 岗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调 解 书( 2008)深龙法民初字第9724号原告林卫权,男,1968年8月31日出世,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界牌管理区车头村95号,身份证号:441802196808313859。托付代理人谢堪利,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蔡斌,男,汉族,1972年12月20日出世,汉族,住址:重庆市开县郭家镇郭兴街23号,身份证号:512222197212201895。被告二唐平先,男,汉族,1972年3月.3日出世,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中海怡翠山庄.37-1-2D ,身份证号:512222197203031978。系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洁新抛光服务部业主(组织机构代码:X1911777-8 )。托付代理人龚举虎,男,1979年5月20日出世,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开县郭家镇羊岭村.1组84号,身份证号:500234197905200010。被告三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汇处国际商会中心八楼05、 06、 08单元,组织机构代码证:78526537-4。负责人:叶正文。托付代理人焦春闪,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交通事故危害补偿胶葛。原告申述恳求判令:1、上述被告补偿原告各项丢失算计63307.58元;2、上述被告对原告各项丢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3、上述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掌管调停,原告林卫权与被告蔡斌、唐平先、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愿达到如下协议:一、承认原告医疗费总额是23761元,其间被告一、二现已付出9353元;二、被告三赞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付出原告医疗费8000元,超出部分的医疗费数额为:23761元一8000元=15761元,原告自行承当20%,即3152元,剩下部分12609元被告三自愿全额付出给原告,本应由被告二承当的部分,在被告二向被告三处理核赔过程中依商业保险合同另行处理;三、被告一、二现已付出的9353元在上述原告应得的医疗费数额中予以抵扣后原告还应取得的医疗费补偿总额为12609元 8000元-9353元=11256元,这笔金额由被告三直接向原告付出;四、被告三赞同付出原告其他费用包含布残补偿金、住院膳食补助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养分费、交通费、判定费、精力危害抚慰金等总计33100元。五、本案处理就此完结,几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胶葛,任何一方不再追究其他方的任何职责。六、上诉金钱被告三赞同在2009年1月18日之前付出给原告。本案案子受理费1382. 69元,折半收取691. 5元,由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担负。两边当事人一致赞同本调停协议的内容,自两边在调停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契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承认。审 判 长 汪新蓉人民陪审员 钟志洋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二〇〇九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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