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0 09:41浏览量:1135
 1、在路途交通事端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则查明事端原因,确认当事人的职责,并在将拘留的车辆返还给机动车所有人或实践分配人前作出交通事端确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含机动车所有人、实践分配人)。经查询,的确无法确认交通事端现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将拘留的车辆返还给当事人前,根据《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则制造交通事端确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2、因交通事端当事人处于抢救或昏倒状况的特别原因,无法搜集当事人依据、且无其他依据佐证交通事端现实时,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交通事端确定的时限可间断核算,但间断的时刻最长不超越两个月。间断原因消除后,应及时作出交通事端确定;间断时刻期满后当事人依然昏倒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参照原意见第7条的规则处理。
3、交通事端逝世人员身份不明但其他现实根本清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出具事端确定书并确定事端职责,身份不明者能够用“无名氏”等字样表述。
4、交通事端肇事人弃车逃逸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询并布告,无法找到交通肇事逃逸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应受害人的要求出具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书中对不明身份的当事人能够运用“XX车驾驶人”、“无名氏”等字样表述。
5、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本部门车辆查验员、车辆出产、修理企业的技能人员或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人员建立车辆技能查验小组,担任辖区内事端车辆的安全技能查验。
获取相关协助请咨询唐山交通事端律师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