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的订金与定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9 06:54浏览量:1315

   在房屋买卖中所谓订金,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法令概念,其不具有担保的功用,当买房人不能实行合同时,并不当然损失要求返还订金的权力;而当开发商违约时,买房人也不能要求返还双倍的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违约方不需要承当违约责任,守约方仍可根据合同和法令的规则要求违约方承当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中的定金则是法令明确规则的一种担保方法,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实行,根据法令规则或许当事人两边的约好,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时或许缔结后实行前,依照合同标的额的必定份额(不超越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代替物。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建立的条件是主合同现已建立收效。买房人在交纳定金后不实行合同责任的,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而当开发商在收受定金后不实行合同责任的,买房人能够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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