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错职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新增的首要合同准则的重要部分,具体规定在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进程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给对方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损害
补偿职责:(一)假借缔结合同,歹意进行商量;(二)成心隐秘与缔结合同有关的重要现实或许供给虚伪状况;(三)有其他违背诚笃信用准则的行为”。“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进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管合同是否建立,不得走漏或许不正当运用。走漏或许不正当运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缔约过错职责,是指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进程中,因差错违背依诚笃信用准则负有的先合同职责,导致合同不建立,或许合同尽管建立,但不契合法定的收效条件而被承认无效、被改变或被吊销,然后给对方形成信任利益丢失时所应承当的一种民事职责。所谓先合同职责,又称先契约职责,或缔约进程中的附随职责,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彼此触摸商量,至合同有用建立之前,两边当事人依诚笃信用准则负有帮忙、告诉、奉告、维护、照料、保密、忠诚等职责。缔约过错职责既是一种独立的违背先合同职责的民事职责,又是介于“违约职责”与“侵权职责”之间的一种特别的民事职责。
一、缔约过错职责的构成要件
因为缔约过错职责采纳的是差错职责准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含客观要件和片面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错职责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缔约人一方当事人有违背法定附随职责或先合同职责的行为。也就是说,缔约人一方在缔约的进程中,发生了违背法律规定的相互帮忙、相互照料、相互奉告、相互诚笃、相互保密等职责的行为。只有当缔约人一方有上述行为时,才有或许承当缔约过错职责。
2、该违背法定附随职责或先合同职责的行为给对方形成了信任利益的丢失。假如没有丢失,就不会存在补偿。当然,这种丢失既包含直接丢失,也包含直接丢失。
3、违背法定附随职责或先合同职责一方缔约人在片面上有必要存在差错。假如另一缔约人的丢失非因对方的差错而是由其它原因形成的,其不得向对方建议缔约过错职责。这儿的差错既包含成心也包含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背法定附随职责或先合同职责的行为与对方所遭到的丢失之间有必要存在因果关系。假如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当缔约过错职责。
以上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然就不能发生缔约过错职责。也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四个要件,但笔者以为上述四个要件愈加精确、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