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程序中股东的清算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8 08:24浏览量:2372

【事例】
上海存亮交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经过2012年9月18日发布)
【裁判关键】
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后实行清算职责,不能以其不是实践操控人或许未实践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革除清算职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榜首百八十四条
【根本案情】
原告上海存亮交易有限公司(简称存亮公司)诉称:其向被告常州拓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拓恒公司)供给钢材,拓恒公司尚欠货款1395228.6元。被告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拓恒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至今未安排清算。因其怠于实行清算职责,导致公司产业丢失、灭失,存亮公司的债款得不到清偿。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则,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应对拓恒公司的债款承当连带职责。故恳求判令拓恒公司归还存亮公司货款 1395228.6元及违约金,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对拓恒公司的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被告蒋志东、王卫明辩称:1.两人从未参加过拓恒公司的经营管理;2.拓恒公司实践由大股东房恒福操控,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3.拓恒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在被撤消营业执照前已担负了很多债款,资不抵债,并非因为蒋志东、王卫明怠于实行清算职责而导致拓恒公司产业灭失;4.蒋志东、王卫明也曾托付律师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但因为拓恒公司资产屡次被债款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而蒋志东、王卫明不存在怠于实行清算职责的状况。故恳求驳回存亮公司对蒋志东、王卫明的诉讼恳求。
被告拓恒公司、房恒福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辩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8日,存亮公司与拓恒公司树立钢材买卖合同联络。存亮公司实行了7095006.6元的供货职责,拓恒公司已付货款 5699778元,尚欠货款1395228.6元。另,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40%、30%、30%。拓恒公司因未进行年检,2008年12月25日被工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至今股东未安排清算。现拓恒公司无工作经营地,帐册及产业均下落不明。拓恒公司在其他案子中因无产业可供实行被中止实行。
【裁判成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松民二(商)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一、拓恒公司偿付存亮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二、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对拓恒公司的上述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宣判后,蒋志东、王卫明提出上诉。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 9月1日作出(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存亮公司按约供货后,拓恒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当相应的付款职责及违约职责。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作为拓恒公司的股东,应在拓恒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后及时安排清算。因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怠于实行清算职责,导致拓恒公司的首要产业、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怠于实行清算职责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则,应当对拓恒公司的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拓恒公司作为有限职责公司,其整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职责人。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则蒋志东、王卫明所辩称的破例条款,因而不管蒋志东、王卫明在拓恒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践参加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两人在拓恒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后,都有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
关于蒋志东、王卫明辩称拓恒公司在被撤消营业执照前已担负很多债款,即使其怠于实行清算职责,也与拓恒公司产业灭失之间没有关联性。依据查明的现实,拓恒公司在其他案子中因无产业可供实行被中止实行的状况,只能证明人民法院在实行中未查找到拓恒公司的产业,不能证明拓恒公司的产业在被撤消营业执照前已悉数灭失。拓恒公司的三名股东怠于实行清算职责与拓恒公司的产业、帐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络,蒋志东、王卫明的该项抗辩理由不建立。蒋志东、王卫明托付律师进行清算的托付署理合同及律师的证明,仅能证明蒋志东、王卫明欲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但现实上对拓恒公司的清算并未进行。据此,不能确定蒋志东、王卫明依法实行了清算职责,故对蒋志东、王卫明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用。
【律师剖析】
广东首誉律师事务所莫丽冰律师以为:《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为了保证公司清算的有序进行,特别规则强调了股东的清算职责,防止股东为了躲避债款,想方设法地躲避清算,严峻危害债款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实行职责,导致公司首要产业、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的。债款人能够在债款人公司资不抵债的清算过程中,可向法院提起恳求股东承当连带清偿职责之诉。丧失了公司实践操控权的股东,为了日后防止承当不知情的巨额债款,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力,建议知情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力或许恳求法院闭幕公司的权力。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榜首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清算组成员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许债款人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二)第十八条规则:“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建立清算组开端清算,导致公司产业价值降低、丢失、毁损或许灭失,债款人建议其在形成丢失范围内对公司债款承当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撑。
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实行职责,导致公司首要产业、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款人建议其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撑。
上述景象系实践操控人原因形成,债款人建议实践操控人对公司债款承当相应民事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撑。”
第十九条规则:“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践操控人在公司闭幕后,歹意处置公司产业给债款人形成丢失,或许未经依法清算,以虚伪的清算陈述骗得公司挂号机关处理法人刊出挂号,债款人建议其对公司债款承当相应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撑。”
第二十条规则:“公司闭幕应当在依法清算结束后,恳求处理刊出挂号。公司未经清算即处理刊出挂号,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款人建议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践操控人对公司债款承当清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撑。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处理刊出挂号,股东或许第三人在公司挂号机关处理刊出挂号时许诺对公司债款承当职责,债款人建议其对公司债款承当相应民事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榜首百八十三条规则:“公司经营管理发作严峻困难,持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到重大丢失,经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悉数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能够恳求人民法院闭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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