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归还本金及利息 担保人负连带职责
被告:典当
合同无效,恳求驳回原告恳求
法院:被告应归还本息,债款人、担保人均有差错负有限职责
[诉辩之争]
原告申述:
2002年9月19日,被告刘先生、李先生、余女士用被告张女士坐落于我支行所在地的一幢房子作典当,与我行营业部签定27万元的个人消费担保告贷合同。主合同约好,告贷金额为27万元,告贷期限为2002年9月19日至2005年9月18日,年利率7.137%,按月计息。告贷到期后,被告刘先生、李先生、余女士未依约还本付息,被告张女士(供给典当担保人)也未依约尽职责。为依法维护信贷资金安全,恳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刘先生、李先生和余女士归还告贷本金27万元及利息,判令被告张女士承当连带职责。
四被告辩争:
刘先生、李先生、余女士在法庭上,对告贷本冒犯7万元无贰言,但同声辩驳原告在处理典当担保告贷程序中,应负有对担保物的他项权力的合法有用性检查职责,而原告却没尽对本案中担保典当物的他权证书的检查职责。咱们在处理典当告贷时是坚信他项权力证书有用的,现因法庭查明张女士供给的他项权力证书是假的而导致该典当合同无效,应由供给他权担保的被告张女士和未尽检查职责的原告承当
担保合同无效的结果。上述三被告还以为,原告未尽到对典当物他项权证的检查职责,导致典当合同无效,原告已失掉典当物拍卖款优先受偿的权力,担保合同无效的职责应由原告自己承当,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被告张女士对原告的申述,既不应诉,经法院合法传唤也未到庭参与诉讼。
[法院判定]
法庭查明,2002年9月19日,被告刘先生、李先生、余女士以被告张女士供给的房子“他字第(2002)408号他项权力证书一起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婺源县支行营业部签定了个人消费担保告贷合同,约好告贷本金计27万元,告贷期限3年(2002年9月19日至2005年9月18日),年利率为7.137%,按月计息。当日,原告将27万元告贷均匀别离划入刘、李、余三被告设在原告处的存款帐户上(人均9万元)。告贷到期后,三被告未依约向原告归还告贷。庭审中还查明,被告张女士所供给作为担保物权的“他项权力证书”是假的,该典当物不光未处理典当物登记手续,且在签定该担保合同之前该房子已被法院依法变卖了。
法院以为,原告与刘、李、余三被告签定的告贷合同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未违背法令规则,该告贷合同合法有用,依法应当维护。刘、李、余三被告未依约归还原告的告贷,依法应当承当向原告清偿告贷本金、利息的职责,其要求驳回原告诉讼恳求的建议依法不予支撑。被告张女士供给虚伪的他项权力证书用以典当告贷,有显着差错,应对刘、李、余三被告不能按期清偿告贷承当相应的职责。原告在处理典当告贷合同手续时未尽对典当物合法有用性的检查职责,也有显着的差错,其不光丧失了典当物拍卖优先受偿权,且要求被告张女士承当连带职责的建议也依法不予支撑。故依法判定:1、刘、李、余三被告归还原告的告贷27万元及其利息(限判定收效后15日实行结束);2、被告张女士承当刘、李、余三被告到期不能清偿告贷部分的二分之一的清偿职责。
法理剖析:
本案当事人各方对告贷的主合同无贰言。诉讼中争议的焦点是确定该告贷担保的从合同无效后,合同各方当事人怎么依法承当各自的民事职责。
一、从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能。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这是担保法对担保合同位置和效能的原则性规则。按这个规则推理,从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能。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实行自己的职责。本案告贷主合同当事人两边意思表明实在,契合法令规则,原本不存贰言。被告刘先生、李先生和余女士据以抗辩原告建议清偿到期债款的理由,仅仅囿究于担保这一从合同的瑕疵。刘、李、余三被告把不能依约向原告清偿到期告贷的职责和职责,以被告张女士用作向原告典当告贷的“他项权力证书”是假的和原告在处理告贷手续时未尽对担保标的物的检查职责和职责为由,要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诉请,不契合从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合同效能的法理。诉讼中,原告坚持要求判令刘、李、余三被告清偿到期告贷的恳求合法,但要求判令被告张女士(担保人)承当连带职责不契合法令规则。依据从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合同效能的合同法原理,刘、李、余三被告要求驳回原告诉讼恳求,于法无据,不能支撑;原告要求刘、李、余三被告清偿到期债款的建议,于法有据,应当支撑;原告要求被告张女士承当连带职责的建议,与法令相冲突,依法不能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