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女方收的彩礼离婚应返还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7 20:57浏览量:2688
彩礼是中华民族婚姻制度中一项具有悠长前史的风俗习惯,关于离婚后彩礼怎么处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法令并无明确规定。近来,顺义法院审理的一同离婚案子,就触及了是否需求返还彩礼。
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爱情联系,一年后,二人挂号成婚了。可婚后,两边的联系发生了严重改变。丁某觉得王某不如爱情期间心爱自己了,王某也觉得丁某像换了个人似的,不如早年那么善解人意了。为此,丁某与王某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连同两边的家人也跟着遭殃。不久,丁某便与王某开端分家。此刻,丁某觉得这样的婚姻日子没有理由持续下去了,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申述要求与王某离婚。
王某也觉得这样的婚姻日子是不幸的,与其这样两个人受折磨,倒不如各自开端新的日子,因而对离婚表示同意。但令丁某没有想到的是,王某居然要求丁某部分返还自爱情至同居日子期间给付丁某的首饰、钱物合计3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请两边的介绍人侯某到庭作证。侯某证明,王某的确给付丁某彩礼3万余元。一起,王某还供给了地点村委会供给的日子困难证明及地点单位供给的月收入证明。
法院经审理以为,证人侯某能够证明给付了彩礼,王某建议日子困难也有村委会和单位的证明,因而,判定丁某返还王某彩礼礼金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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