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30 19:55浏览量:1165

交通事端受伤负首要职责能否确定工伤
根本案情:陈某于2010年7月应聘到武昌某科技园做司机,担任拉料送货。2011年7月9日,陈某在送货途中与一辆轿车相撞,形成左腿骨折。经交警部门确定,陈某负此次交通事端的悉数职责。陈某受伤后,要求公司担负医疗费用,但公司称陈某发作交通事端负全责,不该确定为工伤,所以回绝给付。那么陈某受伤是否应确定为工伤,最终在律师的协助下,陈某成功的确定了工伤,取得了相应的工伤待遇。为什么负交通事端首要职责的陈某可以取得工伤确定,法令对此是否有明确规则呢?
律师说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则,“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此项规则偏重的是上下班途中发作的交通事端,假如员工负首要职责,则不能确定为工伤。本案中,陈某发作交通事端的时刻地址不是在上下班途中,而是在作业中,因作业原因受伤。员工在作业中受伤不追查过错职责,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则,“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所以,陈某在作业时刻,为公司送货途中发作交通事端受伤,不管承当交通事端的什么职责,都应确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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