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6 07:13浏览量:3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作合同办理,保护劳作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和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别经济安排(以下总称用人单位)和与之构成劳作联系的劳作者。
国家机关、作业安排、社会团体和与之树立劳作合同联系的劳作者按照本规则实行。
第三条 劳作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责任的协议。
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劳作合同。
第四条 缔结和改变劳作合同,应当恪守法令、法规的规则,遵从相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准则。
第五条 各级劳作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规则的安排施行,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作者签定、实行劳作合同状况进行辅导与监督查看。
第六条 各级工会依法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签定、实行劳作合同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作合同的缔结
第七条 劳作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与劳作者自己签定。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与对其有行政、经济管辖权的主管部门签定聘任合同。
劳作合同依法缔结即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有必要实行劳作合同规则的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接收选用劳作者应当自选用之日起30日内签定劳作合同,并经劳作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经鉴证的劳作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两边个执一份。
第九条 劳作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缔结,并具有以下条款:
(一)劳作合同期限(含试用期);
(二)作业内容;
(三)劳作保护和劳作条件;
(四)作业时间和歇息度假;
(五)劳作报仇及稳妥福利待遇;
(六)劳作纪律;
(七)教育与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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