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的清算人任职资格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0 04:51浏览量:1529
在公司非破产清算中,许多好坏关系人的利益之间存在着彼此抵触的或许,这就要求清算人关于好坏关系人的各方利益可以予以公平、公平的处理,因而清算人应该具有相应的任职资历。那么破产清算的清算人任职资历是什么?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1)我国清算人可以由法人担任。我国立法关于清算人可否为法人没有清晰规则,但从《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则来看,“有限职责公司的清算人由股东组成”,而有限公司股东并不限于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由此推知有限职责公司的清算人可以由法人担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人可以由“董事”组成,从立法上看对法人能否为公司董事的问题没有规则;但理论上干流定见也以为,我国《公司法》应解释为答应法人董事的存在.从实践的视点来看,要想完成对股东、债权人、员工等好坏关系人的利益公平维护,确保清算过程中清算人的独立性,应该改动现在《公司法》的立法现状,清晰规则可以由律师业务所、会计师业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安排来担任清算人.在条件成熟时引进工作清算人准则,因而,这必定要求清算人可以由法人来担任。
(2)我国股份公司的法定清算人应该由董事股东担任。从《公司法》184条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清算人应该为公司的董事,那么是不是一切的董事都适宜担任清算人呢?笔者以为,参照200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的《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停止后诉讼主体和职责承当的若干问题的处理定见》和 2001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的《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消、被撤消营业执照、刊出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职责承当若干问题的处理定见(试行)》的规则,由“公司董事代表的股东”担任清算安排人。由于有此职责,假如不实行,那么非股东董事就要承当相应的职责,而未安排清算的补偿职责或许远远大于其所取得的报酬。所以假如让董事会中的一切董事承当安排清算的职责,明显关于那些董事会中的非股东董事是不公平的。因而,由公司董事会中的股东担任法定清算人更为适宜。
(3)我国立法关于清算人的任职资历应该做出清晰规则。在公司非破产清算中,为了可以公平、公平的处理好坏关系人的各方利益,我国立法应该关于清算人的资历做出清晰的规则,如立法规则的“有关人员”或许“有关专业人员”的主体规模,选任的清算人应该具有的条件,清算人的消沉资历等等,以更好的确保清算业务的顺利进行。从国外立法开展的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着重清算人的专业资历。因而笔者主张,我国立法应该清晰规则清算人的组成上必须有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参与,并且在条件成熟的时分树立我国的工作清算人准则,完成清算人员工作化、清算活动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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