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否返还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1 15:30浏览量:1721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沿渡河人民法庭审理了一原因闪婚而讨还彩礼的离婚案子,经法官调停,原告王某与被告谭某脱离夫妻关系,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500元,并于当庭实行结束。
原、被告于200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爱情,2009年阴历1月,两边按照乡村风俗举办订亲典礼,男到女家认亲时给付彩礼现金5000元,并赠予部分衣物及茶食。同年2月两边收取成婚登记手续,婚后两边未举办婚礼亦未同居日子,现原告申述要求允许原、被告离婚,一起要求被告返还彩礼9250元。
审理中,两边就离婚一事均表明同意,但就彩礼返还问题,不能达到共同,且心情都很激动。经两边认可的有彩礼金5000元。庭审中,两边先后对彩礼金是否返还、返还多少问题争执不下,经法官庭审调停,被告方表明略微退让,乐意当庭部分返还,但返还数额原告表明肯定不能承受,因而庭审调停不成,宣告暂休庭。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已收取成婚证的夫妻,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但若给予彩礼一方确因而导致日子困难的,应予返还。因而对日子困难程度的断定又是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结合本案现实及相关依据,承办法官与两边各自亲属及村安排取得联系,背对背、面临面临两边进行调停作业,终究两边达到如上调停协议,被告于当庭主动实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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