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产的诉讼中,继承人是共同原告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0 15:02浏览量:56

【事例】
乳山的赵红霞有两个儿子,三个女儿子。2003年,赵红霞白叟过世了。就在白叟逝世的第二年,赵红霞生前的承包地0.4亩被征用,征当地给了赵红霞这块7880元土地补偿款,这钱其时被小儿子赵庆功领走,白叟逝世花费时1760元丧葬费也有小儿子支付了。而在赵红霞生前,她还拖欠村委会1397元的债款。
白叟过世后不久,几个儿女就因为这笔土地补偿款起了胶葛。
早在赵红霞过世前的十年,长子赵庆国就先过世了,长子赵庆国有一儿一女。在赵红霞过世后不久,三女儿赵珍也逝世了,三女儿家除了老公还有一个小儿子。
大儿子的两个孩子以为叔叔赵庆功将土地补偿款据为已有,侵犯了他们两人的承继权,申述要求依法承继。
法院以为,被承继人赵红霞的长子赵庆国先于赵红霞逝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一条规则,赵庆国应承继比例由其后辈直系血亲,即他的一对子女代位承继;被承继人赵红霞的三女赵珍后于赵红霞逝世,赵珍承继遗产的权力搬运给其榜首次序承继人,即她的老公和儿子。
【剖析】
依据法律规则:“在承继遗产的诉讼中,部分承继人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他承继人作为一起原告参与诉讼;被告诉的承继人不愿意参与诉讼又未清晰表明抛弃实体权力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一起原告。”本案中,原审法院虽告诉了赵凤、赵燕、赵珍的老公参与诉讼而三人都没有到庭,但三人也没有清晰表明抛弃他们的实体权力,因而,原审法院仍应将该三人列为本案的一起原告,而不应该以为“逾期则视为抛弃承继”,这样便掠夺其诉讼权力,属违背法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二十五条榜首款规则:“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抛弃承继的表明。没有表明的,视为承受承继。”本案中,赵凤、赵燕和赵珍的老公没有清晰表明抛弃承继的权力,应当视为承受承继。
审理中,法院将赵凤、赵燕和赵珍的老公、赵珍的儿子列为一起原告,审判人员考虑到当事人两边彼此之间曾经联系不错,重复做作业,两边总算达到调停协议,并当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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