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06 09:21浏览量:2976
 车辆挂靠≠劳作联系一名打工者为别人打工后被解雇,只因别人车辆挂靠于单位,故要求承认与单位的劳作联系,保护自己的权益。近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劳作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打工者赵先生的诉讼请求。从2004年12月起,赵先生受耿女士的雇佣,担任车辆押运员,由耿女士每月发放劳作报酬。耿女士曾将其运用的运送车辆挂靠于南汇某运送公司。2007年4月底,赵先生被耿女士解雇。2008年11月,赵先生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要求承认与车辆挂靠公司的劳作联系,为其补缴小城镇社会保险费,补偿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后裁定委以赵先生的请求事项超越裁定请求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议,赵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法院审理后以为,赵先生与运送公司未签订过劳作合同,且赵先生也不在运送公司作业,运送公司也未支交给赵先生劳作报酬,故赵先生不受运送公司办理,与运送公司没有身份从属联系,两边不存在劳作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联系,故赵先生的诉讼请求,无现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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