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6 02:07浏览量:2060

根本案情
原告:上海大元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元公司)。
被告:南京南华制镜厂。
被告:青岛压花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压花玻璃公司)。
2002年4月22日,原告大元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压花玻璃(火焰)”的外观设计专利,于同年11月20日被颁发专利权,并于同日授权布告,专利号为ZLD2313977. 3。
2004年2月16日,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公证员杭逸夫与原告大元公司的代理人来到被告南京南华制镜厂购买了“火焰”玻璃223. 1136m,单价26元,总价为5800.95元,并由被告南京南华制镜厂出具了发票。该“火焰”玻璃的包装木箱上有该玻璃的合格证,上标有“规范编号JC/T511 -9,产品名称:压花玻璃,花型:火焰,标准:2440mm×1524mm,数量60片,厚度5mm,等级:合格,出产日期了2004年1月24日,出产企业:青岛压花玻璃有限公司,厂址:山东省胶南市大窑”等字样。购买行为完毕后,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出具了(2004)宁三证内经字第5785号公证书。
法院于2004年4月21日派员到被告青岛压花玻璃公司进行查询取证,拍照了被告青岛压花玻璃公司出产的”火焰”玻璃的相片。经与原告供给的涉案专利布告图片比照,能够确定二者的外观是附近似的。
被告青岛压花玻璃公司自认: 1.于2003年和2004年出产了两个批次被控侵权产品共96箱计242. 865吨,出售了78箱计191. 078吨,均为5mm标准,还有库存26箱计69.226吨(包含2002年11月20日前所出产但没有出售的8箱) ;2.其出产压花玻璃的本钱为1069. 76元/吨;3. 4mm标准的压花玻璃每吨合102. 19平方米,5mm标准的压花玻璃每吨合81. 75平方米。原告大元公司对此表明承认。
依据被告青岛压花玻璃公司供给的2002年9月至10月出售“火焰”玻璃的增值税发票,能够计算出其5mm“火焰”玻璃单价自15元~ 18元/平方米不等;4mm“火焰”玻璃单价自12元~ 13.5元/平方米不等(以上单价均含17%增值税)。
依据原告大元公司供给的06292126号增值税发票,能够计算出其5mm“火焰”玻璃单价为28.79元/平方米(含17%增值税)。另原告称其出产压花玻璃的本钱为l200元左右。。
另查明,原告大元公司为阻止侵权行为而付出了律师费25000元,公证费2000元,购买被控侵权产品付出了5800.95元。
原告大元公司恳求判令两被告当即中止侵权行为,登报赔礼道歉,承当侵权危害补偿金50万元以及原告因查询侵权所付出的费用32800.95元,并由两被告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时,原告申请按第二被告的实践出售状况所计算出的639693. 24元作为恳求补偿的数额,并表明假如该数额得不到法院的承认,则仍按原数额50万元恳求定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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