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价的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31 18:04浏览量:2855

1、以进口货品的成交价格确认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是指有关货品出口到进口方时的实付或敷衍价格,即进口方现已付出或将付出给出口方的货品价款总额。
假如买方付出了一些费用,但这些费用并未包括在货品单据或发票价格中,为得到成交价格,进口方海关应将这些费用计入买方的实付或敷衍价格中。(佣钱、生意费、包装费用,专利费、答应费等)。
运用这—办法确认的完税价格,是指货品出口到进口方后,进口方海关根据成交状况对进口商实付或敷衍成交价格进行调整后的价格。
海关不是在任何状况下都根据进口货品的成交价格确认完税价格,选用这种评价办法有必要契合以下条件。
(1)买方对货品事有的处置或运用权不受任何约束。
(2)卖方不得在买方购买进口货品时设定某些影响出售或价格的条件。
(3)买方不得将对货品的转售、处置或运用发生的收益直接或直接回来给卖方,除非对成交价格进行恰当调整。
(4)买卖双方之间不得存在特殊关系。
选用成交价格办法确认进口货品的完税价格,假如买方付出了—些费用,而这些费用未包括在其实付或敷衍的价格中,海关可将这些费用计入买方实付或敷衍的价格。
2、以相同货品的成交价格确认完税价格
在无法选用进口货品成交价格办法确认进口货品的完税价格时,世贸组织进口成员方海关可选用相同货品的成交价格确认完税价格。
选用相同货品的成交价格确认完税价格,应留意三个问题:一是相同货品有必要与进口货品一起或大约一起进口;二是相同货品的成交价格有必要从前已被海关承受;三是假如有两个以上相同货品的成交价格,应选用其间最低的一个作为海关完税价格。
3、以相似货品的成交价格确认完税价格
在不能顺次选用上述两种评价办法时,世贸组织进口成员方海关可选用相似货品的成交价格确认完税价格。
相似货品指在资料组成及特性上与进口货品原产国、原出产者出产的货品相似,具有相同功用且商业上可交换的货品。假如该进口货品原出产者不再出产相似货品时,可运用同一出产国其他出产者出产的货品作为相似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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