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属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8 15:01浏览量:1231

公司闭幕后,还待清算组清算完毕并处理刊出挂号,公司才告停止。清算中的公司,其存在的意图仅仅为了便于清算,相应地,其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只存在于清算范围内,而不得从事非以清算为意图的其他法令行为,可是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即与闭幕事由呈现前的公司系同一品格,其仍应以自己的名义享用权力、履行义务、承当职责以及参与诉讼活动。依据《公司法》榜首百八十七条第三款和榜首百八十九条的规则,是不难得出这一定论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00)24号批复也明确指出原有公司与清算公司是同一法令主体。该批复规则:企业法人被撤消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完毕并处理工商刊出挂号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除。因而,企业法人被撤消营业执照后至被刊出挂号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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