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股东的一项权力,股东因有资金需求或许不想持续持有公司股权的时分,就可以进行股权的转让。我国法院规则,股权转让的时分公司的其他股权享有优先的购买权,转让股权的股东需求奉告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现实,那么承认股权转让
合同无效起诉状是怎样的?下面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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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股权
转让合同无效起诉状
审判长、审判员:
今日,江西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黄X诉被告王XX承认合同无效胶葛一案。受原告黄X的托付,湖南省平江县**法令服务所承受原告黄X的托付,指使我担任其诉讼署理人。承受托付后,我展开了必要的查询,并充沛参加了本案的庭审举证和质证,我对本案有了较为深入的知道。现我就本案发表于下署理定见,期望法庭充沛听取并予以采用:
一、原、被告于2013年所缔结的《协作协议书》其实质是一份公司
股份转让合同。
经查,原、被告于2013年所缔结的《协作协议书》中所指称的“整个项目”实践上便是被告持有25%股份的江西XX有限公司,被告转出给原告的5%的股份即被告所持的该公司股份。由此可见,该《协作协议书》实质上便是一份
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二、原、被告所缔结的公司股份转让合同违背了我国《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则。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则,“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但是,该股份转让合同仅有作为该公司股东之一的被告签字,并无其他股东签字赞同。现实上,该公司也并未因原、被告签定该合同而进行股权改变挂号。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转让公司股份“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是《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则,该股份转让合同因违背该法令的强制性规则而归于无效。
三、被告应当当即返还原告向其交给的30000元股份转让金。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则“无效的合同或许被吊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令约束力。”及第五十八条规则“合同无效或许被吊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被告根据该合同获取了原告交给的30000元股份转让金,被告依法应当返还给原告。
四、被告在缔结该合一起及签定该合同后存在诈骗行为。
1、被告分明系向原告转让公司股份,却谎报什么“整个项目”的股份。
2、被告宣称其具有整个项目25%股份,却未向原告出具任何根据。
3、被告转让股金作价十万,却未向原告供给其作价十万的根据安在。
4、已然合同规则原告占有“整个项目”运营赢利的5%,又何故在另一条规则被告分红40%赢利,岂非原告实践仅有占有赢利为3%的权力?
5、合同缔结后,被告何故不让其他股东知道并处理公司股权改变挂号?
6、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要求撤销该合同,被告不只不予理睬,反而一再向要求原告再交给其70000元股份转让金。
凡此种种足以标明,被告是借转让股份之名,行骗得原告资金之实。被告对本案胶葛的发生存在显着差错,应承当本案的诉讼费。
我的第一轮署理定见结束,谢谢法庭。
湖南省平江县**法令服务所 周**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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