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医院大门走出来的有恢复的患者,也有因病况得不到操控,乃至由于医师的操作不妥而导致医患胶葛晋级而满脸怒容,四处讨说法的患者家族。那么,当遭受医疗危害时,咱们该怎么正确运用法令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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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起诉状的范文,期望可以帮到有需求的人。
医疗危害补偿起诉书范文
上 诉 状
上诉人:杨某,女,1978年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单元***室,电话:1500*******。
被上诉人:北京某医院,驻北京市朝阳区***路**楼,邮编:100***,法定代表人黄彩英院长,电话010-877*****。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医疗危害补偿胶葛一案,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断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恳求:
1、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补偿上诉人
医疗费257969.15元、误工费15151.15元人民币、护理费400元、
交通费1000元、住院膳食补助费250元、养分费150元、精力危害补偿金10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74920.3元;
2、依法判令本案的断定费用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当。
现实与理由:
上诉人以为,本案应由被上诉人承当本案危害成果悉数的补偿职责。理由如下:
一、原审断定未认识到本案的性质归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而不归于特别的侵权行为(医疗侵权),导致本案未予上诉人悉数补偿而仅部分补偿。即原审断定未对不合法行医的性质、两类医疗产品存在缺点的现实进行点评。
本案断定结论证明上诉人建议的危害成果是实在存在的,在未考虑产品质量问题及不合法行医两种要素的条件下,被上诉人因奉告瑕疵等差错应当承当40%职责,这在断定结论中也都清晰做出了阐明。可是除此之外,上诉人恳求人民法院对被上诉人不合法行医行为和打针产品“爱贝芙”、乳房假体产品质量存在缺点,及其形成上诉人的人身危害所对应的民事职责进行确认,并确认相应补偿职责。
(一)“不合法行医”不归于法令意义上的“医疗行为”,而是归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
不合法行医的实质是一种民事诈骗行为,被上诉人运用非卫生技能人员为上诉人施行治疗,被上诉人是知情的,其片面上存在诈骗的成心。这不光使得患者来“专业”的医疗组织就医、找专业和有合法资质的
医务人员进行治疗的意图失败,并且因被上诉人披着医院的外衣却移花接木、不合法运用其别人员来为患者诊治,行为自身存在着极大的片面恶性、欺骗性,一起也把患者也置于高度的风险之中。被上诉人的这一行为,导致应其行为与合法、惯例的医疗行为加以差异,详细到本案,即被上诉人安排刘淑芹为患者打针“爱贝芙”的行为,因刘某系非卫生技能人员作为主体进行操作,其行为合法性现已丢失,其性质上现已不再归于“医疗行为”,本案归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
(二)本案可以证明不合法行医与危害成果之间的直接因果联系。
本案现实可以证明,被上诉人不合法行医行为与上诉人危害成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详细阐明如下:“爱贝芙”属打针填充资料,打针时技能要求较高,需求打针人员了解打针部位皮肤厚度,并正确把握打针层次,需求打针在真皮网状层的深层,由于打针层次往往与并发症密切相关。而上诉人发作的多个部位可触及中等硬度质地的皮下安排阐明,打针者(非卫生技能人员刘淑芹)非但不能区别眼睑和眼底,还不能正确认知皮下和真皮网状层等安排,未能将爱贝芙打针在真皮层,而是悉数打针到皮下(断定陈述P6第18行也对此观念也加以印证)。正是由于医方运用了缺少最基本的专业本质的非卫生技能人员,斗胆操刀进行“爱贝芙”打针,因打针部位不清,打针层次差错而直接引发了上诉人面部多处呈现硬结等严峻危害成果。
(三)被上诉人为患者注入体内的是未经合法注册、禁止上市的缺点医疗产品。原审未处理因缺点产品致害的补偿职责。
被上诉人打针所运用的爱贝芙产品未能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挂号,庭审中也未能依法供给产品合格证、产品规格型号、条形码等应当提交的产品信息,应确认其产品存在缺点。被上诉人作为产品的出售者和植入着,其应对所用产品质量相关信息是否合法负有严厉的检查和留意职责。因而,对此缺点,被上诉人是明知的片面状况。
结合上述两个现实,即被上诉人运用非卫生技能人员在打针中的失误操作 (不合法行医的行为),加之其运用未经合法注册、禁止上市的缺点医疗产品,两者结合,直接导致了本案危害成果的发作。本案既有被上诉人片面上的诈骗等差错要素,又有打针进程中的严峻、和可证明的显着操作差错,一起该差错操作又直接导致了多部位硬结等危害的发作,该行为的性质完全契合一般民事侵权职责中差错、危害成果、两者之间因果联系的构成要件,原审断定应当对不合法行医行为及成果予以点评并应当适用《侵权职责法》有关人身危害补偿的基本准则---悉数补偿准则,即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对别人形成危害的,补偿职责的巨细,以其侵权行为所形成的实践丢失为依据,予以悉数补偿。一起《侵权职责法》第47条规则: “明知产品存在缺点依然出产、出售,形成别人逝世或许健康严峻危害的,被侵权人有权恳求相应的惩罚性补偿。”依据该条,被上诉人不光应该对上诉人进行全额补偿,并且应该进行惩罚性补偿。因诈骗和产品缺点而发作的民事补偿依据和理由将愈加充沛。
即便被上诉人的依据资猜中未对打针进程进行描绘,也应因其举证不能而承当相应的晦气成果。一起应依据原审断定征引的《侵权职责法》第58条,直接判令被上诉人承当悉数的民事补偿职责。至于原审以为不合法行医仅承当行政职责的说法,更是不攻自破。是否仅承当行政职责,应该严厉区别两种状况:假如仅发现不合法行医存在但未形成患者危害成果,因其行为的风险性和对行政法规的违背,应处以行政处罚;假如既存在不合法行医又形成了对患者的危害成果,契合了一般民事侵权法令职责的构成要件,其行政职责和民事职责依法均应承当。
(四)医方植入的乳房假体与 “爱贝芙” 相同存在产品质量缺点,应当承当同上文相同的悉数补偿、乃至是惩罚性补偿职责,在此不赘。
二、断定结论不该成为断定本案现实和职责构成及其份额的唯一标准,由于本案中断定组织未对不合法行医、两类医疗产品存在缺点等违法行为进行点评。
本案中断定结论未对不合法行医、两类医疗产品存在缺点进行点评,是囿于断定组织的业务范围。原审断定也未对上述事项作出清晰点评,对此上诉人对断定成果标明贰言。
(一) 关于不合法行医,原审断定以为,被上诉人不合法行医的行为仅应承当行政职责,民事职责的承当仍应当以该行为与本案的危害成果存在因果联系为条件。可是关于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原审以为依断定结论本案因果联系的参加度应为40%。可是断定结论清晰阐明将不对“不合法行医”做出点评,40%的参加度针对的是手术中“奉告缺乏”的医疗差错行为(断定结论第7页第6行),不是针对不合法行医。
不合法行医与本案的危害成果所存在清晰的因果联系及其理由,本诉状在上文“一”中已做清楚的论说。别的,本案上诉人是面部改进型的治疗,不存在原发性疾病,就医后一切的症状和危害都是被上诉人打针行为后呈现的,并且无依据标明这些成果是上诉人的特别体质引起的。依据现有断定,让一个毫无差错的受害人再承当60% 的危害成果职责,于法无据,且有失偏颇。
(二)断定组织未对本案触及的两类医疗产品存在缺点进行点评,可是原审法院应对产品是否存在缺点及其民事职责进行点评。
上诉人以为,依据《侵权职责法》第47条的规则,被上诉人应因产品存在缺点承当相应的惩罚性补偿。
三、原审医疗费的核算存在差错。上诉人医疗费开销合计257969.15元,有相关收据为证,请二审法院订正。
四、关于本案的精力危害补偿。
被上诉人所运用的所谓“医务”工作人员,和其广告中的“闻名”产品,让从前躺在其手术台上的上诉人毛骨悚然,也让其他了解结案件现实真相的人触目惊心。上诉人的“历险”阅历、随后得知的诈骗情节,和将随同当事人终身的面部多处硬块、及身体上部位的不对称,给原本爱美、求美的上诉人形成的精力危害是无法言说的,也是不为亲身阅历者所感知的。更让上诉人折磨的是,这种巨大的精力压力和刻骨的精力痛苦是每天、每时每刻都将不得不面临的,并且这个负面的感触将随同终身。请贵院和法官体恤上诉人的阅历,厘清现实,清晰职责,对虚伪宣扬等民事诈骗行为进行有力冲击,让不法者慑于法令的威严而而极力削减相似事情的发作,才能使断定获得杰出的社会效应,并平复受害人心中的愤懑和不满,以期逐渐平复本已受损的医患联系。
恳请法院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杨某
代理人:朱律师
201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