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4 01:49浏览量:1491

原告:何省昌,男,33岁,河北省深泽县人,系该县西河乡干部。
被告:中国人民稳妥公司深泽县支公司(原名中国人民稳妥公司深泽县代理处,以下简称深泽县支公司)。
被告人深泽县支公司1984年初次开办麦场夏粮火灾稳妥业务。同年6月3日,原告人何省昌与深泽县支公司就何省昌投保的7.38亩小麦,以猜测承保亩产560斤,每斤0.2元计价,合计承保小麦4133斤,稳妥金额826.6元,签定麦场夏粮火灾稳妥合同一份。合同规则:稳妥方深泽县支公司自1984年6月10日小麦进场时起至同年7月9日止,对投保方何省昌麦场上的小麦实施火灾稳妥。在此期间,麦场如发作火灾形成稳妥小麦的丢失,由稳妥方负补偿职责。可是,如果是因为投保方及家族的成心行为形成火灾、火灾以外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投保方违背交通部门的规则在公路上碾打小麦发作火灾三种状况,形成稳妥小麦的丢失时,稳妥方不负补偿职责。一起,合同规则了投保方的职责:在起保日前,按稳妥金额1‰的份额,一次交清稳妥费;恪守公安消防及有关部门的规则,承受稳妥方对安全状况提出的主张,做好防火安全作业;麦场发作火灾,应活跃抢救,尽量削减丢失;出险后做好现场维护作业,及时陈述有关部门并在两天内告诉稳妥方。
合同签定当天,何省昌向深泽县支公司一次交清稳妥费0.83元,合同收效。何省昌几天后将小麦收割进场。6月16日,何省昌到乡里所在单位值勤,让其弟何会昌看守麦场。何会昌晚饭时回家吃饭,饭后外出就事,麦场无人看守,晚10时许,麦场发作火灾,经大众抢救熄灭,但因麦场四周无水源,三垛投保的小麦除一垛麦种外,其他两垛根本焚毁,共剩小麦430斤。次日,何省昌将发作火灾的状况告诉了深泽县支公司。深泽县支公司偕同县公安局消防股及有关单位对火灾现场作了勘验,县公安局消防股的结论是:失火原因不明。过后,因为深泽县支公司提不出合同中规则的在外职责的依据,何省昌要求深泽县支公司对火灾丢失,按稳妥合同规则的稳妥金额扣除所剩430斤小麦的折款后,悉数予以补偿;深泽县支公司则以何省昌的小麦实践产值低于承保时的猜测产值,火灾丢失没有那么大,只能按实践产值的丢失补偿为理由。回绝按稳妥金额核算补偿。两边争执不下,何省昌于1984年9月3日向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申述。 深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经调停两边不能达成协议,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则,于1984年11月24日判定:按稳妥合同规则的稳妥金额826.6元减去剩下小麦430斤的折款86元,余下的740.6元为火灾丢失金额,由被告深泽县支公司担任补偿80%,计人民币592.48元;原告何省昌自傲20%,计人民币148.12元。审判后,何省昌和深泽县支公司均不服,先后以原诉理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区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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