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劳动合同变更职工岗位合法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8 20:55浏览量:2247
王某是某信息公司的一名管帐,两边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6月底到期。合同期满前1个月,信息公司根据需要,想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但工作岗位由管帐改为出纳。可王某以为,续签合同应该保存原工作岗位。王某的要求合理吗
分析:劳动合同停止的法定条件之一是劳动合同期满。也就是说,假如不存在比如员工处于医疗期、女员工“三期” 等劳动合同应顺延的景象,那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停止。在劳动合同停止时,企业能够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也能够不与员工续签。企业向员工宣布的续签劳动合同告诉归于企业的单方面意向,员工是否续签由员工自行决定。员工或许承受企业提出的工作条件的,如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假如员工对企业提出的续签意向不满意,则其能够再行与公司进行洽谈,直至两边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达到共同。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假如两边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没有达到共同,则从危险防备视点来考虑,企业应停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联系。
因而,信息公司是有权力在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出改变其原工作岗位的,假如王某不同意该改变,可与信息公司洽谈,两边如洽谈不成,能够停止劳动合同。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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