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是否能拒付抚养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2 00:06浏览量:2162

咱们很多人关于标题中说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咱们的日子休戚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常识,一同往下面看看吧。
事例:
2003年7月,陈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成婚,婚后生育一女。5月,陈某以夫妻感情不好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陈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别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持续日子在一同,遂判定准予离婚。根据法令规则和有利于子女生长的准则,孩子判归李某抚育,陈某每月付出500元抚育费给孩子,付到孩子年满18周岁止。
判定收效至今,陈某一向未实行给付责任。李某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实行过程中,法官查明陈某具有实行才能,但以李某未经自己赞同私行改动女儿名字以及自己对孩子的探视权得不到保证为由,回绝实行。近来,李某经过本报找到了良匠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请他给予法令帮忙。
说法:
问:陈某探视女儿的权力不能够得以行使,是否就能以此为由不给付孩子的抚育费呢?
黄律师:不能够。《婚姻法》第37条规则:“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悉数……”给付抚育费是法定的责任,是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本案中,陈某不直接抚育孩子,根据法令规则有必要承当孩子的一部分或悉数的抚育费,而且法院也判令了陈某每月付出500元的抚育费,但陈某却没有实行给付责任。依照《婚姻法》第48条规则:“对拒不实行有关抚育费……等判定或裁决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实行。”关于陈某拒不给付抚育费的行为,人民法院能够强制实行,并可在实行中依法对陈某司法拘留15天。
问:陈某的探视权有法令保证吗?假如孩子不愿意承受父亲探视,法院该怎么操作?
黄律师:有的。《婚姻法》第38条规则:“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帮忙的责任。”本案中,陈某作为离婚后不与孩子直接日子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力,这项权力应当得到法令的保证。
关于子女回绝探视的,法院在实行时应根据子女的行为才能和鉴别才能,正确地判别子女回绝探视的理由。陈某与李某的女儿不超越4岁,属无民事行为才能人,以孩子的定见为主要根据明显不可,且孩子的回绝探视纷歧定是其心里实在意思的表明。实行人员一方面要做好法制宣传工作,使李某认识到帮忙权力人完成探视权是其一项法定责任;另一方面,要运用法令手段,促进李某实行法定责任。必要时,可采纳直接强制的办法,如对被实行人采纳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迫使其实行法定责任。
问:李某在没征得陈某赞同的情况下,改动女儿的名字,这做法契合法令的规则吗?
黄律师:李某私行改变女儿名字的做法是不契合法令规则的。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则:“子女能够随父姓,也能够随母姓”,据此,子女出世后其姓氏和名字一般由爸爸妈妈两边洽谈决议,并到公安机关处理户口挂号。户口簿上挂号的子女名字,不论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仍是离婚后,未经爸爸妈妈两边洽谈一致,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改变;不然,就归于无效民事行为。当然,子女年满18周岁后是否更名改姓,则由其自主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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