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6 14:35浏览量:356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海海事法院(2000)海商初字第021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0)桂经终字第259号。
2、案由:水路运送货品稳妥合同纠纷。
3、诉讼两边
原告(上诉人):福建省光通糖业有限公司(下称光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美通,司理。
诉讼署理人:吴素莲,元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署理人:何国钦,元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稳妥公司钦州分公司(下称稳妥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伯辉,总司理。
诉讼署理人:李新利,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署理人:袁晓勇,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安排
一审法院:北海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学伟;审判员:谢桦; 署理审判员:谭庆华。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莫宗艳;署理审判员:张辉、李莉。
6、审结时刻
一审审结时刻:2000年9月26日。
二审审结时刻:2000年12月30日。
(二)一审诉辩建议
1、原告诉称:投保人广西钦州农垦农资公司(下称农垦公司)于1999年7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以原告为被稳妥人的稳妥合同,稳妥单号码为钦货承99/019,稳妥单对货品称号、数量、运送方法等作了规则。之后,农垦公司将被稳妥货品交由福建省宁德市飞鸾海运公司所属的“鸾江”轮承运。7月13日,当该轮航至广东海安海域时,船体遇强力轰动,形成货仓进水,并湿损货品。依据稳妥条款,该丢失属被告稳妥职责规模,原告即提交出险通知书及有关单证向被告索赔,未果。故恳求法院判令被告补偿稳妥货品丢失401,321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2、被告辨称:榜首、原告未准时交纳保费,应承当违约职责,被告因而有权停止稳妥职责或回绝补偿丢失;第二、原告向被告索赔时仅供给了货品丢失数量方面的证明,未供给有关货损的性质、原因方面的依据,原告应承当举证缺乏的法令结果;第三、原告未经被告赞同抛弃对承运人的索赔权并错失对承运人的索赔时效,被告已不能代位向承运人追偿,被告依法有权拒赔或相应扣减稳妥补偿。为此,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三)一审现实和依据
北海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10日,原告托付农垦公司就装载于福建省宁德市飞鸾海运公司所属的“鸾江”轮上的700吨白糖向被告投保水路运送货品稳妥,据其投保单投保要求,被告向农垦公司签发了钦货承99/019号稳妥单。保单载明:投保人农垦公司,被稳妥人为原告,稳妥标的白糖,分量700吨,运送工具“鸾江”轮,运单号码0001077,启运日期1999年7月10日,启运港(广西)北海港,目的港(福建)肖厝港,稳妥金额1,729,000元,承稳妥别归纳险,稳妥费3,112.20元。保单反面条款第2条载明:归纳险包含根本险职责,而“根本险的稳妥职责为因为运送工具发作磕碰、停滞、触礁、倾覆、淹没、越轨或地道、码头崩塌所形成的丢失。”第14条载明:“货品发作稳妥职责规模内的丢失,假如依据法令规则或许有关约好,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担任补偿一部或悉数的,被稳妥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16日8:00时许,投保人向被告交给保费3,112.20元,被告为此开据了0103754号稳妥费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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