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的特征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8 01:06浏览量:166
婚姻自在是法令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力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则“制止损坏婚姻自在”;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则“实施婚姻自在”,第3条规则“制止包揽、买卖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在的行为”,第5条规则“成婚有必要男女双方彻底自愿”。可见,婚姻自在是由法令所规则并受法令所维护的一种权力。任何人,包含当事人爸爸妈妈,都不得侵略这种权力;不然便是违法行为。使用暴力,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予以制裁。
婚姻自在的行使有必要契合法令的规则
婚姻自在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力相同,不是肯定自在,而是相对自在。行使婚姻自在权,有必要在法令规则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则了成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则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边界。凡契合法令规则,即为合法行为,受法令维护;不契合法令规则那个大,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理维护。因而,婚姻自在的权力,既不答应任何人侵略,也不答应当事人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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