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医疗事端处理法令》,医疗事端,是指
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背医疗卫生办理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治疗护理标准、惯例,过错形成患者人身危害的事端。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医疗事端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医疗事端的概念
依据我国《医疗事端处理法令》第二条规则:本法令所称的医疗事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背医疗卫生办理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治疗护理标准、惯例,过错形成患者人身危害的事端。
(二)医疗事端的构成要件
榜首,从行为主体上看,医疗事端的行为人有必要是医疗机构以及经过查核和卫生行政机关同意或供认,获得相应资历的各级各类卫生技能人员。首要,除医务人员外,与治疗护理有关的行政办理人员、工程技能人员和后勤人员,他们不具有从事医疗护理的资历,故不能成为该职责的行为主体。二是不具有行医资历的人在行医时形成患者人身危害的,即不合法行医所形成的危害,也不能发作医疗事端职责。对此,《医疗事端处理法令》第六十一条规则:不合法行医,形成患者人身危害,不属于医疗事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有关
补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从片面方面上看,医疗事端的行为人有必要有治疗护理的过错。医务人员没有这种过错的,不构成医疗事端职责。这种过错行为分为两种:榜首种是疏忽大意所引起的过错。这是在医疗事端发作中,依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职责制要求,应当预见和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或许形成患者的危害成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并致使危害发作的;第二种是因为自傲引起的过错。这是指行为人尽管遇见到自己的行为或许给患者导致危害的成果,可是轻信凭借自己的技能、经历能够防止,因而导致了判别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危害发作的。详细地讲,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医疗人员具有医疗过错行为:
1、有涂抹、假造、藏匿、毁掉或争夺病历材料行为的。《医疗事端处理法令》第九条明确规则:禁止涂抹、假造、藏匿、毁掉或争夺病历材料。因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背这一规则,即为有过错;
2、未尽到必要阐明责任。《医疗事端处理法令》第十一条明确规则: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况、医疗办法、医疗危险等照实奉告患者,及时回答其咨询。假如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没有尽到必要的阐明责任,即为有过错。
3、违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的。
第三,从其性质上看,构成医疗事端过错行为有必要具有违法性。
其违法性表现在医务人员的医疗护理行为违背了医疗卫生办理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治疗护理标准、惯例。《医疗事端处理法令》第五条明确规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严格遵守医疗卫生办理法令、行政法令、部门规章和治疗护理标准、惯例的责任。
第四,从时刻上看,有必要发作在医疗活动中。
国务院拟定的《医疗事端处理法令》第二条明确规则了医疗事端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因医务人员治疗护理过错形成的成果。在医疗活动中,是医疗事端发作的时刻特征。相反,在医疗活动之外,均不该确定为医疗事端。
第五,从发作的成果上看,须形成患者的人身危害。
医疗事端所危害的是患者的人身权。因而,只要形成患者的人身危害,才干发作医疗事端职责。即《医疗事端处理法令》所规则的。有必要是直接形成病员逝世、残废、安排器官危害导致功能障碍的。达不到这种程度,不能确定为医疗事端。
第六,从相互关系上看,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有必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干确定为医疗事端。
医疗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危害发作的原因。在医疗事端职责中,因果关系的确定与医疗过错的确定相同,须选用举证职责倒置的办法。即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危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假如不能证明,即应确定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假如关于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危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能够经过担任医疗事端技能判定作业的医学会安排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