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经营原则之立法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6 12:57浏览量:2670

摘 要:拟定《农业稳妥法》有必要清晰对农业稳妥法各项详细准则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农业稳妥运营准则。农业稳妥运营准则包含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准则、政府与商场相结合准则、政府扶持准则、基本保证准则,四准则之间有着密切联络。
关键词:农业稳妥;运营准则;立法
农业稳妥是乡村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实践证明,政府给予农业稳妥法令、经济和行政支撑,是农业稳妥安稳开展必不行少的条件。可是,我国至今仍未出台《农业稳妥法》。《农业稳妥法》的缺失,已经成为限制我国农业稳妥健康开展的瓶颈。因而,我国应当赶快拟定《农业稳妥法》,而拟定《农业稳妥法》有必要首要清晰对农业稳妥法各项详细准则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运营准则。
关于农业稳妥运营准则,我国理论界有不同的表述,而笔者以为,农业稳妥运营准则应当包含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准则、政府与商场相结合准则、政府扶持准则和基本保证准则。
一、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准则
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准则有两层意义:一是指以不同险种为依据,对特定承保规划内的险种采纳强制稳妥,对特定承保规划以外的险种采纳自愿稳妥。强制稳妥首要指经过法令、经济和行政手法强制农业稳妥的两边当事人签定农业稳妥合同,或许采纳必定的利益诱导机制促进农人投保,不投保就不能享用某些优惠,前者为法定强制稳妥,后者为现实强制稳妥。法定强制稳妥对合同两边均有约束力,农人有必要投保,稳妥人有必要承保。二是指以同一险种的保额为依据,对特定承保规划内的同一险种的标的物的保额一起采纳强制稳妥和自愿稳妥,即规则强制稳妥和自愿稳妥各占同一险种保额的必定份额。
除日本、美国、前苏联以外,墨西哥、巴西等国也采纳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准则。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强制稳妥有利于战胜农人稳妥认识淡漠及侥幸心理,处理自愿投保条件下的参加率不高的问题,扩展承保面,涣散危险,堆集雄厚的稳妥基金;有利于扩展同质稳妥标的物的规划,使大数规律充沛发挥作用,精确估量丢失率和稳妥费率;有利于防止道德危险和逆挑选,防止危险会集;还有利于下降稳妥本钱和稳妥费率。可是强制稳妥却简单让农人以为乱收费、添加额外负担,特别是其侥幸心理得到验证时,更能催生其逆反心理。恰恰相反,强制稳妥的长处正是自愿稳妥的缺陷,强制稳妥的缺陷正是自愿稳妥的长处。所以,为了取长补短、优势互补,我国应当依据稳妥标的物的重要程度、丢失发作频率及丢失程度、稳妥商场需求等量体裁衣地确认特定承保规划内的险种采纳强制稳妥,而对其规划以外的险种采纳自愿稳妥,或许对同一险种一起采纳强制稳妥和自愿稳妥,以整合强制稳妥和自愿稳妥的优势,促进农业稳妥安稳健康开展。
二、政府与商场相结合准则
政府与商场相结合准则既着重政府的参加、支撑,又着重商场机制的发挥,它除了体现在稳妥费的多主体分管和稳妥基金的多途径堆集以外,还首要体现在农业稳妥多种运营主体和多层次危险分管机制两个方面。
世界各国采纳的农业稳妥运营主体首要有四种形式:一是前苏联的政府主导的社会保证型形式。政府建立专门运营农业稳妥的组织,并供给部分基金以及很多的管理费用。二是西欧的政策优惠形式。彼此竞赛的合作稳妥社和商业性稳妥公司承办农业稳妥,政府不直接参加农业稳妥的运营,但给农业稳妥以税收等政策优惠。三是美国的国家和私营、政府和民间彼此联络的双轨制农业稳妥保证体系形式。四是民间非盈利集体运营而政府补助和再稳妥扶持的日本形式。除第一种前苏联形式外,其他三种形式均采纳政府与商场相结合的准则,或许政府主导的政策性稳妥组织与商场主导的商业性稳妥组织优势互补,各自运营农业稳妥;或许政府主导的政策性稳妥组织在运营农业稳妥的一起为商场主导的商业性稳妥组织供给再稳妥;或许政府主导向政策性稳妥组织不运营农业稳妥而仅为商场主导的商业性稳妥组织供给再稳妥等支撑。在农业稳妥运营主体上之所以采纳政府与商场相结合准则,是因为虽然商业性稳妥组织资金厚、经历丰富、技能老练,但由于农业稳妥赔付率高、运营危险大,以盈利为意图的商业稳妥组织一般只承保单个险种,并且即便单个险种也往往是单一职责。这样,商业稳妥组织就把农人急需的大部分危险大的险种及其他可保危险和不行保危险均拒之门外,致使政府不得不建立政策性稳妥组织予以承保或许加大对商业性稳妥组织的扶持。可是,在构建我国农业稳妥运营组织时,有必要考虑到我国财务才能有限,不能无限制补助农业稳妥的国情,以及政府主导的政策性稳妥组织因无竞赛或竞赛缺乏,可能会导致低效率或许糜烂等政府失灵现象。因而,我国应当结合当时及往后一段时期的社会经济开展水平、当地财力、农业生产特色、自然灾害状况、各运营主体的利害以及商场对农业稳妥的需求等要素,答应或许引导多种运营主体存在,并给予必要的维护。如:农业合作合作稳妥社,因其具有防止道德危险及逆挑选等长处,就应当大力扶持开展,但对其封闭性、抗危险才能小等坏处,能够考虑组成联合合作稳妥组织或许由政府政策性农业稳妥组织为其供给再稳妥。总归,我国应当依照政府与商场相结合的准则,赋予政策性农业稳妥组织(直接运营农业稳妥并为其他组织供给再稳妥)、彼此制稳妥公司、农业合作合作稳妥社、专业性股份制农业稳妥公司和其它商业性稳妥公司、外资或合资农业稳妥公司等多种主体合法运营农业稳妥的资历,让多种运营主体按其各自稳妥才能,对不同区域的不同目标结合政府与商场两种手法,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并经过实践对其完成优化组合。农业危险具有高度会集性和丢失严重性,为了转嫁或涣散其危险,以增强农业稳妥组织承保才能,特别是反抗巨灾危险的才能,确保农业稳妥可持续开展,各国一般都规划了多种危险分管途径。如:强制性稳妥、自留保额免赔、再稳妥、农业稳妥保证基金、巨灾专向危险基金、巨灾危险债券、扩展农业稳妥组织运营规划实施以险养险、以及扩展农业稳妥基金运用规划等等。这些有利经历,我国在拟定《农业稳妥法》时应当予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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