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机动车驾驶证换领北京市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9 07:25浏览量:1993

一、请求条件
持有外省市车辆处理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入本市或在本市暂住,能够请求换领本市机动车驾驶证,需契合下列条件:
(一)经过查询全国公安交通处理信息系统,能够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所持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为实在、合法、有用;
(二)请求人违法行为记分记载未到达12分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撤消、刊出或吊销的。
二、处理地址
(一)境外人员(外国人、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我国华裔)在车辆处理所涉外处理科处理;
(二)其他人员在其身份证明(暂住证明)记载的住址所属的车辆处理所分所处理。
三、提交的材料
(一)按规则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请求表》;
(二)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由署理人署理的,还需提交署理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三)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四)机动车驾驶人相片2张。
相片要求为:
请求人请求机动车驾驶证事务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五颜六色自己单人半身证件照。布景色彩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明晰,层次丰厚,神态天然,无显着畸变。相片尺度为32mm×22mm,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四、收费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五、处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身份证明是指:
(一)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寓居、暂住证明。
(二)现役武士(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戎行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战士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用武士身份证件和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自己居处地址证明。
(三)境外人员(外国人、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我国华裔)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四)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组织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用身份证件。
七、处理程序:
受理—审阅—契合规则的,收存相关材料并录入信息—收费—制造发放驾驶证
八、处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施行法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运用规则》(公安部令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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