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自行决议一同日子中的重大问题,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另一方是否必需要一同承当呢?4月14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同离婚案子对触及此类的问题作出了否定的答复,原告张某对夫妻联系存续期间自行接纳别人送养的小孩承当法律责任。
原告张某与被告乔某于2000年3月16日挂号成婚,但婚后一向未有生育,两边常常发作对立。2002年年头,乔某外出打工。同年8月,张某在没有与乔某洽谈一致的情况下,自行接纳别人丢放在其自家门口的女孩,并一向抚育,但之后,张某并未到民政部门处理
收养手续。2003年3月17日,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申述,要求与乔某离婚。
庭审中,乔某对张某要求离婚表示赞同,但以为张某自行接纳小孩,未征得其赞同,其对小孩不该承当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原告张某单独接纳别人送养的女孩的行为因未处理收养手续,收养联系不能建立;被告乔某对此事前不清楚,过后也未认可。因而,原告张某应对单独接纳别人送养的女孩的行为承当法律责任。经法院掌管调停,原、被告两边就
婚姻和产业问题达成了协议。
点评:本案中处理的难点是,原告张某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自行接纳别人送养的子女的性质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的承当问题。
有人以为,张某这种行为的性质应当是构成收养联系,也有人以为应当是一种寄养联系。所谓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别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树立拟制亲子联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则,一般收养联系依法建立时,有必要一起具有两方面的要件,收养才具有法律效力。一方面是收养联系当事人应当依法具有必定的条件,即收养联系建立的本质要件。收养是触及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三类民事主体各自应当依法具有必定的条件,其间对收养人而言,收养人有必要是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有抚育教育被收养人才能的人,有爱人者收养子女,有必要通过夫妻两边赞同,收养人还有必要是自愿收养。另一方面,当事人还应当依法实行必定的收养手续,即收养联系建立的方式要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挂号,收养联系自挂号之日起建立;收养联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处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处理收养公证。收养联系依法建立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的联系。收养也不同于寄养。寄养是指爸爸妈妈因特别原因不能直接实行对子女的抚育责任,把子女寄托在别人家中日子的一种托付代养行为,被寄养人和受托人之间不发生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从本案案情看,原告张某单独接纳别人送养的小孩的行为,不符合收养联系建立的本质要件和方式要件,收养联系不能建立;也不符合寄养的特征。因而,张某的这种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则:“夫妻在家庭中位置相等。”夫妻两边对一同日子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处理决议前,应当相等洽谈,获得一致意见;不然,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被告乔某对原告张某单独接纳别人子女的行为,事前不清楚,过后也未认可,且张某的这种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因而对乔某没有法律效力。基于此,人民法院以为原告张某应当对其单独接纳别人送养的子女的行为承当法律责任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