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
事故案子中,挑选哪一个法院进行诉讼,这不只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本钱(包含
交通费、住宿费等)问题,并且关系到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由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残疾赔偿金、逝世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依照受诉法院的赔偿标准核算。因而,挑选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显得至关重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则:“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许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道路交通事故职责作为一种特别的侵权职责,理应适用前述法令的规则。但是,究竟是挑选侵权行为地法院仍是挑选被告住所地法院作为交通事故案子的受理法院。对此,本律师经过署理很多的交通事故案子,总结出如下几点经历供我们参阅:
首要,确认可供挑选的统辖法院。例如:A某(郑州人)在郑州被B某(上海人)驾驭的大卡车(车主为B某)撞伤。在该案中,A某即可挑选在郑州(侵权行为地)法院申述也可挑选在上海(被告住所地)法院申述。
其次,比较具有统辖权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在上述事例中,A某可对郑州和上海两地所适用的赔偿标准进行比较,看看哪个当地的赔偿标准更高。
最终,结合自己的诉讼本钱,挑选有利于自己的统辖法院。相同依据上述事例,A某在挑选统辖法院的时分,有必要归纳考虑到上海法院申述的诉讼本钱问题,假如上海的赔偿标准远远高于郑州,则可挑选在上海法院申述;假如上海的赔偿标准和郑州相差不大,则可挑选在郑州法院申述。
由此可见,在交通事故案子中,当事人在挑选详细的统辖法院时,要归纳考虑自己的诉讼本钱和受诉法院的赔偿标准等问题。如此,方能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