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1 21:11浏览量:2371
判定程序
托付准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托付。
判定人提出独立的判定定见。
弥补判定由原判定人进行。
从头判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使或许延聘判定人。
同一案子的同一事项从头判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请求从头判定,不影响案子的正常处理。
【需求进行判定的景象】
人身损害案子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判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或许构成轻伤以上损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判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损害程度有争议的。
对人身损害的判定由法医进行。
【判定的托付】
案子主办单位为判定托付的主体。
托付单位应查看被判定人供给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承认。
托付单位有必要经过仔细查询承认当事人存在被损害的客观事实,才干出具伤情判定托付书。
【判定的受理】
被判定人有必要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判定托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佐查看资料(如X片、CT、MRI片等)、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则时刻由托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判定安排进行查验。
对契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查验。
经查看,以为供给的病历资料不完全或需求到医疗部分进行其他查看的,托付单位应担任催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查看并搜集、供给完好有必要的病历资料。
【不予受理的景象】
因当事人资料不全、回绝供给判定所需完好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查看的,法医有权回绝受理。
办案单位没有开具托付书并供给判定所需完好资料的,法医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判定文书。
【判定的根据】
法医伤情判定根据的规范为“两部两院”颁布实施的《人体重伤判定规范》、《人体轻伤判定规范(试行)》、《人体轻微伤的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规范 GA/T 146-1996),《人体重伤判定规范释义》、《人体损害程度司法判定攻略》及法医学教科书可作为作出判定结论重要的参阅根据。
【判定时限】
对具有即时进行伤情判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判定安排应当在受托付之日起3日内提出判定定见并出具判定定见。
对伤情比较杂乱,不具有即时进行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托付之日起7日内提出判定定见并出具判定定见。
对影响安排、器官功用或许伤情杂乱,一时难以进行判定的,待伤情安稳后及时提出判定定见,并出具判定定见。
【判定定见】
判定人判定后,应当出具判定定见。
判定定见应当载明托付人、托付判定的事项、提交判定的相关资料、判定的时刻、根据和结论性定见等内容,并由判定人签名或许盖章。
经过剖析得出判定定见的,应当有剖析进程的阐明。
判定定见应当附有判定安排和判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许其他证明文件。
【判定人】
判定人对判定定见担任,不受任何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与。
多人参与判定,对判定定见有不同定见的,应当注明。
判定人成心作虚伪判定的,应当承当法律责任。
【判定定见的收取】
办案人要及时收取判定定见和所供给的医院诊治及案子相关资料,并处理书面交代手续。
或许和判定安排洽谈后由判定安排邮递送达其判定定见。
【判定定见的查看与奉告】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判定定见进行查看。
对经查看作为根据运用的判定定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奉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许其法定代理人。
【弥补判定】
经查看,发现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担任人同意,应当弥补判定:
(一)判定内容有显着遗失的;
(二)发现新的有判定含义的证物的;
(三)对判定证物有新的判定要求的;
(四)判定定见不完好,托付事项无法确认的;
(五)其他需求弥补判定的景象。
经查看,不契合上述景象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担任人同意,作出不准予弥补判定的决议,并在作出决议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请求人。
弥补判定由原判定人进行。
【从头判定】
嫌疑人或许被害人对判定定见有贰言的,能够在收到判定定见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从头判定的请求,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后,进行从头判定。
同一案子的同一事项从头判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请求从头判定,不影响案子的正常处理。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进行从头判定:
(一)判定程序违法或许违背相关专业技术要求,或许影响判定定见正确性的;
(二)判定安排、判定人不具有判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判定定见显着根据缺乏的;
(四)判定人成心作虚伪判定的;
(五)判定人应当逃避而没有逃避的;
(六)检材虚伪或许被损坏的;
(七)其他应当从头判定的景象,如公安机关以为有必要而直接决议的从头判定。
不契合前款规则景象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担任人同意,作出不准予从头判定的决议,并在作出决议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请求人。
从头判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使或许延聘判定人。
【判定费用】
判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当,但当事人自行判定的在外。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