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闭幕清算条款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闭幕: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议不再运营;
(二)合伙协议约好的闭幕事由呈现;
(三)整体合伙人决议闭幕;
(四)合伙人已不具有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好的合伙意图现已完成或许无法完成;
(六)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吊销;
(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闭幕,应当由清算人
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整体合伙人担任;经整体合伙人过半数赞同,能够自合伙企业闭幕事由呈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许数个合伙人,或许托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闭幕事由呈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认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许其他好坏关系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
清算期间履行下列业务:
(一)整理合伙企业产业,别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产业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断业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整理债款、债款;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款后的剩下产业;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与诉讼或许裁定活动。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认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闭幕事项告诉债款人,并于六十日内涵报纸上布告。债款人应当自接到告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告诉书的自布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款。
债款人申报债款,应当阐明债款的有关事项,并供给证明资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款进行挂号。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展开与清算无关的运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产业在付出
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法定
补偿金以及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债款后的剩下产业,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 清算完毕,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陈述,经整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挂号机关报送清算陈述,请求处理合伙企业刊出挂号。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刊出后,原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款仍应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债款人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请求,也能够要求一般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款仍应承当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