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用工一次性
补偿方法
中新修订的《不合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补偿方法》现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劳作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公布的《不合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补偿方法》一起废止。
不合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补偿方法
第一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不合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许未经依法挂号、存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或许吊销挂号、存案的单位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的员工,或许用人单位运用童工形成的伤残、逝世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有必要依照本方法的规则向伤残员工或许逝世员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许逝世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三条一次性补偿包含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的员工或童工在医治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补偿金。一次性补偿金数额应当在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的员工或童工逝世或许经劳作能力判定后确认。
劳作能力判定依照属地原则由单位地点地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处理。劳作能力判定费用由伤亡员工或童工地点单位付出。
第四条员工或童工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在劳作能力判定之前进行医治期间的生活费依照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规范确认,
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膳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
交通费等费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的规范和规模确认,并悉数由伤残员工或童工地点单位付出。
第五条一次性补偿金依照以下规范付出:
一级伤残的为补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补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补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补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补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补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补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补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补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补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补偿基数,是指单位地点工伤保险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年平均薪酬。
第六条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形成逝世的,依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的20倍付出一次性补偿金,并依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付出丧葬补助等其他补偿金。
第七条单位拒不付出一次性补偿的,伤残员工或许逝世员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许逝世童工的近亲属能够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告发。经查验事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期限改正。
第八条伤残员工或许逝世员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许逝世童工的近亲属就补偿数额与单位发作争议的,依照劳作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九条本方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劳作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公布的《不合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补偿方法》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