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夫借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8 05:08浏览量:2417
老公背着妻子向人借了20万元外债,离婚后,因无力偿还,被借主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还把他前妻作为第二被告。那么,这笔钱终究该怎样还呢?近来,余姚法院给出了答案,一审判定确定该告贷不归于夫妻一同债款,妻子不必承当偿还职责。
离婚前夫借债债款归于夫妻一同债款吗
假如需求确定该笔告贷系夫妻一同债款,则有必要考虑两个规范,一是夫妻有无一同举债的合意,即夫妻一同需求告贷;二是夫或妻举债是否应用于夫妻一同生活、运营,用于家庭开支。
2008年8月30日,被告张某向原告毛某告贷20万元,并出具借单一份,约定在2009年1月15日之前还清。但张某到期并未偿还告贷,屡次追讨无果后,毛某于本年6月24日向法院申述,要求张某还款。毛某一同以为,张某告贷时,正处于与妻子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而,要求朱某一同偿还该笔告贷。
“钱是他私自向人借的,我并不知情,并且这钱也没用在家庭一同开支上。现在婚都离了,怎样要我一同还呢?”被告席上,朱某感到很是冤枉。朱某称,自己并不知道原告毛某,并且她与张某早在上一年4月21日就现已离婚了,因而恳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其一同还款的诉求。
被告张某也证明了朱某的说法,称最初自己是和毛某一同协作向外放贷以赚取利息,后因告贷人下落不明,自己才应原告要求出具了该份借单,妻子朱某对此并不知情。
法院在审理后以为,该笔告贷有借单为证,且系张某自愿出具,该笔告贷张某有必要偿还。在本案中,借单是以张某个人名义出具,并且张某和朱某在告贷发生后不久便离婚,因而无法确定是夫妻合意告贷,且原告毛某也没有供给依据证明该笔告贷是用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同开支,因而,法院终究作出了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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