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的修正内容,恰当减轻了在
非机动车存在差错的情况下,机动车的补偿职责。该修正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保监会拟定的保险公司交强险一致条款也作了相应调整(如按机动车无责情况下的交强险无责补偿限额)。而在此期间,保险公司的补偿职责又经过了一个现已投保商业险视为交强险的过渡期(约为2004道交法公布至2006年7月,实践审判中按各地实践一致施行交强险的时刻为最终时限),交强险补偿额也经过了最高限额6万元到12.2万元的转化(以2008年2月1日为“分水岭”,之后发作的交通事故均按12.2万元核算交强险限额)。
12.2万元按照保监会制定的全国一致条款,又分为:
1.
医疗费补偿金部分:补偿限额为1万元(包含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养分费);
2.逝世伤残补偿金部分:补偿限额为1.1元(包含补偿丧葬费、逝世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宜开销的交通费用、残疾补偿金、残疾辅佐用具费、护理费、恢复费、交通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
保险人按照法院判定或许调停承当的精力危害抚慰金);
3.财产丢失补偿金部分:补偿限额为2000元,包含因交通事故形成的直接财产丢失。
依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
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也就是说不管有责或许无责,保险公司都要负补偿职责。
保险公司在无责情况下的
交强险补偿额度
而依据交强险条款第八条第(四)项的内容,交强险虽在补偿上不分职责,但在保险公司承保的一方被确定无责的情况下,交强险按无责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即医药费1000元,逝世伤残补偿金1.1万元,财产丢失100元。
上述补偿额度,是与道交法七十六条司机在无责情况下补偿额不超越丢失10%的规则相符的。有一个事例能够阐明无责和有责的问题:或人乘坐三轮摩托车,在拐弯时因为车速过快,或人被三轮摩托车摔下后座,正好砸在同向正常行进的一辆机动车的右后门上。机动车司机出于善意,自动下车扶起或人,交警参与后,以为机动车也多少承当一部分职责。将交通职责确定书机动车本应承当的无职责改为非必须职责,并让机动车司机签字承认。后或人对司机、保险公司机提起诉讼,要求补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因为司机对无责和有责在交强险中的性质不清楚,故而将一个本应按无责处理的交通事故变成了保险公司按全责对伤者的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