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当事人的法令结果
婚姻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婚姻的效能,因此不存在夫妻间的权力责任联系、即两边当事人之间不适用法令有关合法婚姻的夫妻人身联系的规则。在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等问题上,不适用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姓名权和人身自由权的规则,而应按其他法令的有关规则处理。在
无效婚姻中的当事人两边,由于婚姻无效,所以彼此之间没有法定的抚育责任,因此,也不适用婚姻法有关一方不实行抚育责任时,需求抚育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育费的权力的规则。一方出于自愿抚育另一方,与实行法定的抚育责任在性质上是有着严厉差异的。在无效婚姻当事人停止
同居联系时,如因同居期间的日子费担负问题发作争议,应根据详细情况妥善处理,一般应对女方或日子困难的一方酌情照料。一方对在同居期间已花去的费用,停止同居联系时要求另一方回来,一般应不予支撑。
4、对子女的法令结果
在无效婚姻中,婚姻无效的承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能,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因此在无效婚姻中受孕而出世的子女,应为非
婚生子女。但套用一句浅显的话来说,子女是无辜的。爸爸妈妈的婚姻对错也就不应由子女来承当,并且,为了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保证其合法权益,应该将在无效婚和可吊销婚中出世的子女,视同婚生子女。况且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则:“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日子停止。”详细而言:爸爸妈妈对该子女负有抚育教育、管束维护的权力和责任;该子女成年后对爸爸妈妈负有奉养的责任; 爸爸妈妈与该子女之间有彼此承继遗产的权力;在监护、署理、收养等触及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事项中,爸爸妈妈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不受爸爸妈妈婚姻无效的影响。在无效婚姻当事人停止同居联系时,有关子女的抚育归属、抚育费的担负问题,应与婚生子女平等对待,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则处理,这样对维护无效婚姻中的子女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三、 我国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则的缺点和完善
2001年的新《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准则的规则,可以说是在创设无效婚姻准则方面的一大前进,准则也规则的相对全面,可是,经过上面两大部分外国关于无效婚姻准则的规则的剖析,并与我国关于无效婚姻准则的规则相比较,我国关于无效婚姻准则的规则仍是存在缺点的。结合一些学者的观念,加上自己的剖析,对我国的无效婚姻准则提出以下改善的主张:
(一) 缩小自始无效婚姻的规模,扩大可吊销婚姻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