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界说及特征
所谓劳作裁定诉讼的反诉是指在现已开端的劳作裁定或诉讼程序中,裁定被诉人向裁定申诉人或诉讼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意图在于抵销或吞并本诉申诉人裁定恳求或本诉原告诉讼恳求的一种独立的反恳求。劳作裁定诉讼的反诉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反诉的提出者是裁定本诉的被诉人或诉讼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是裁定本诉的申诉人或诉讼本诉的原告。
(2)反诉的提起有必要以本诉的存在为条件条件,假如没有本诉,反诉就无从谈起。
(3)反诉的意图在于吞并或抵销申诉人提出的裁定恳求或原告提出的诉讼恳求。
正是根据反诉的上述特征,法律规定,能够将本诉与反诉兼并审理。除此之外,反诉还的其独立性,反诉提出之后,假如本诉撤诉,不影响反诉的持续审理。假如不发作本诉撤诉的状况,应将本诉和反诉兼并审理。
二、反诉的效果
反诉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存在有其合理性和积极效果,表现在:
(1)因为反诉可同本诉兼并审理,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功率;
(2)因为反诉可同本诉兼并审理,更利于查清现实,明辨是非;
(3)因为反诉可吞并或抵销本诉恳求,反诉的成功提起可使反诉人占据主动。
因为反诉具有的以上效果,实践中只需契合反诉提起条件的,应尽或许提起反诉。
三、反诉的提起
劳作裁定诉讼反诉的提起,有必要要契合以下条件:
(1)、有必要是由裁定本诉的被诉人或诉讼本诉的被告分别向裁定本诉的申诉人或诉讼本诉的原告提起,主体要合格、精确。
(2)、有必要是在案子受理后,庭审争辩完毕条件起,庭审争辩完毕后提起的,裁定庭或法庭应奉告提起人另案申述。
(3)、有必要是在时效内提起,裁定时效为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诉讼时效为争议发作之日起2年,超越时效提出的反诉将被不予受理或驳回。
(4)、诉讼的反诉有必要以裁定的反诉为条件,假如裁定时未及时提起反诉的,诉讼的反诉将不被受理。
(5)、有必要向裁定庭或法庭递送裁定反诉书或诉讼反诉书,写明反诉人、被反诉人的
名字或称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写明反诉的详细恳求及所根据的现实和理由并附相关依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