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咱们会遇到土地出让的相关问题。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
土地出让金的相关规范。其实这个问题并不杂乱,只需你好好阅览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期望你的问题可以方便的处理。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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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金交纳的规范
我国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的方法有三种:协议、投标、拍卖。在这三种方法中,投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贱价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因为没有引进竞争机制,土地由谁运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认,具有主观因素。不合法贱价(包含无偿)出让首要发生在以协议方法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而规范协议出让最贱价规范至关重要。
一、个人住房土地运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规范:1990年5月19日曾经获得的,按签定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今后获得的,按签定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
经济适用房按规则答应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
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定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由政府一致施行的拆迁安顿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规范:被拆迁户原土地运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曾经获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运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今后获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归于以出让方法获得的,或拆迁安顿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以划拨方法获得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规范:1990年5月19日曾经获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今后获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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