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租赁合同纠纷案上诉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4 06:23浏览量:2690

案情简介:2008年3月1日,经房地产中介合富公司介绍,本丰公司与小天使公司签订了一份租借合同。该合同约好,由本丰公司将坐落东莞市东城西路97-99号合利楼一楼商铺租借给小天使公司运营婴童用品店运用,面积为780平方米;租借为五年,自2008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止;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每月租金为60000元;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每月租金为70000元;免租期共60天,即自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止为装饰期,免租期间免收租金。 2008年3月3日,本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黎XX与小天使公司的职工林鑫签署一份收楼承认书,合富公司的职工吴锦华作为见证方在收楼承认书上签名。同日,本丰公司向合富公司付出租借中介署理费30000元。2008年4月24日,本丰公司经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小天使公司邮递一份告诉,告诉要求小天使公司赶快按租借合同的约好进场装饰,两边约好的装饰免租期限不变,到时小天使公司未装结束,装饰免租期不顺延。2008年6月10日,本丰公司又经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小天使公司宣布一份缴租告诉,告诉小天使公司在两日内向本丰公司付出2008年6月份的租金60000元,不然,将依中国人民银行逾期借款利率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规范计收滞纳金。2008年6月15日,本丰公司接到东莞市法院的应诉告诉,才得知小天使已向法院起诉称租借房子不符合运用条件,要求本丰公司交还金钱。我所刘蓉芳律师承受本丰公司的托付署理其与小天使婴童有限公司之间的诉讼,以下为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东莞市本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天使婴童用品(中山)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东莞市合富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租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榜首人民法院(2009)东一法民一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恳求:恳求吊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1、判令驳回被上诉人的悉数诉讼恳求;
2、判令被上诉人付租借金36000元,补偿租金丢失52000元,并计付利息给上诉人;
3、判令被上诉人补偿中介署理费丢失30000元给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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