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李某系某市轴承厂退休职工。2003年6月,李某被被告某市播送电影电视局招聘从事动力部值勤作业,担任电气设备等保护保养、操作的作业,并签有半年劳作合同。从2004年后未再签定劳作合同。原告于2006年8月从某市轴承厂退休并开端收取养老保险金。但其并未将此事告诉某市广电局。某市广电局于2009年5月获悉李某早在2006年8月处理退休手续,遂告诉李某免除劳作合同,6月26号两边免除劳作合同。李某不服,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该委员会于2009年7月20日以主体不符为由,不予受理。李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某市广电局付出赔偿金、年休假
补偿金、加班薪酬、平常加班薪酬等合计2万余元。
[争议]
在该案中,广电局应否付出赔偿金、年休假补偿金、加班薪酬、平常加班薪酬的关键在于两边的劳作联系是在何时免除的。
对此有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两边虽自2004年今后就未签定劳作合同,可是存在现实上的劳作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劳作者开端依法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作合同主动停止,故确定两边于2006年8月便停止了劳作合同。从2006年9月开端两边之间存在的即为雇佣联系。因而就不存在适用劳作合同法双罚薪酬的状况,原告诉请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第二种定见以为,原被告两边自2003年6月签定劳作合同时,劳作联系树立。两边2004年后虽未续签劳作合同,但其存在现实上的劳作联系。之后现实劳作联系并不跟着原告的退休并收取养老保险金而当然停止。停止的只是是导致原告退休的原告与某市轴承厂之间的劳作合同联系。因而被告某市广电局无故免除其与原告李某之间的劳作合同,有必要为此而付出赔偿金。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依据法学原理,劳作合同停止是指劳作合同的法令效力依法被消除,即劳作联系由于必定法令现实的呈现而完结,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力义务不再存在。可是,劳作合同停止,原有的权力义务不再存在,并不是说劳作合同停止之前发作的权力义务联系消除,而是说合同停止之后,两边不再履行原劳作合同中约好的事项。由此可知,所谓劳作合同停止都是特指的某一个劳作合同,而非泛指的触及或人的悉数劳作合同。
同理,上述证明在发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劳作者开端依法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作合同主动停止的状况中都适用。笔者以为由于原告李某开端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只是是树立在某一特定劳作联系的基础上,因而这也就只能导致李某与轴承厂的劳作联系主动停止。不能只是由于李某现已收取养老保险金就掠夺李某树立、保护其他劳作联系的权力。并且李某尽管现已退休,可是其并未到达《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21条的规则到达法定退休年龄。